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机构 >> 区国土局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安居区国土局 【收藏】 【打印文章】
办理地点:安居区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窗口电话:0825-8665205
投诉电话:0825-8668444
一、申请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5、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会查——制证——发证
四、承诺时限:
自正式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大型宗地登记时间协议确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1、土地登记收费按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执行,地籍调查测绘收费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执行。2、土地证书收费按川价函[1999]159号执行。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