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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安居区卫生局 【收藏】 【打印文章】
办理地点:安居区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窗口电话:0825-8665120
投诉电话:0825-8668444
一、申请条件:
1、安居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户);
2、公共场所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卫生学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4、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和规范;
5、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经营场所现场检测符合卫生要求。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类别、投资规模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与申报经营项目有关的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计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验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对场所进行审查;
2、企业严格按《建筑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的审查意见施工,建筑项目施工完毕,主要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卫生局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卫生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填发《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提交全部申报资料;
4、卫生局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以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四、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共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审验费。从业人员>5人 工本费 10元/证 审验费 50元/证;从业人员>10人 工本费 10元/证 审验费 20元/证 从业人员≤10人 工本费 10元/证 审验费 10元/证 川价计发[1996]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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