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机构 >> 区住建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安居区建设局 【收藏】 【打印文章】
办理地点:安居区政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窗口电话:0825-8665499
投诉电话:0825-8668444
一、申请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转手续;
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表2份及国土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批文复印件;
3、拆迁许可证及施工现场是否具有施工条件;
4、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手续及施工合同;
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
7、监理合同;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9、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
10、报建审批表;
11、项目监理部名单;
12、缴费手续;
13、施工合同备案;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投递的《建筑工程施工申请表》及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
3、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单位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发证。
四、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配套费40/平方米、国发[1992]66号 财综[2003]33号;定额测定费1.4% 川价字[2001]157号 川价非[1996]7号;质量监督登记费工程造价2.8%、住宅2%、中小学教学用房减半、 川价子[2001]157号;散装水费专项基金0.6元/平方米、省长令第162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元/平方米、遂府函[2003]26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按工程合同的2.5%收、劳社部[2004]22号、省川府办[2003]94号;
上一篇:
下一篇:办理建筑工程报建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