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5〕120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增加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一)本通知所指村干部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和其他村干部,社区干部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和1名专职干部。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财政状况等差异因素,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种类型,分别确定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我区属丘陵地区,依照丘陵地区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核定标准如下:
1.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430元执行。
2.在任村主任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290元执行。
3.在任村文书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140元执行。
4.在任城市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按每人每月29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2700元,社区专职干部按每人每月2500元执行。
5.在任农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社区党组织书记按每人每月2600元,社区居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2400元,社区专职干部按每人每月2200元执行。
(二)享受村(社区)干部报酬补助的职数核定为:每村按4职,即除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文书外,其他村干部核1职,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村文书标准执行;新村建设已完成规划编制、已建和在建的建制村在此基础上增加1人,作为新村建设公共服务管理岗位人员,其基本报酬补助标准参照村文书标准执行;每个社区干部按党组织书记、主任和1名专职干部3职计算。
(三)上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实行“以区为主”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政府管理职责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属区级事权范围,按政策规定应由区级保障的村(社区)支出,由区财政积极筹集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确保按政策规定的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落实。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基本报酬补助标准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从巩固党在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重要性,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确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将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落实到位。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