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发〔2016〕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制度建设,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根据中央、省委、市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坚持以“救急难”为中心,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立足补“短板”、扫“盲区”,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基本原则: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扶贫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属我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住证》为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就医、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 具有本区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区居住、生活的;
2. 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不如实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 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或政府禁止的其他活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 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5.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6.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3.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暂(居)住证;
(3)家庭成员收入、致困原因证明资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少于3天,再报区民政局审批。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取得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配合,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区民政局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病因残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和重度残疾(二级以上),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残疾补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予以1200~5000元临时救助。
(二)突发灾害生活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予以1200~5000元临时救助。
(三)其他生活救助。对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救助,根据困难程度予以500~2000元临时救助。
(四)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其救济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临时救助方式
(一)现金救助。救助金额小于1000元(含1000元)的,根据紧急情况程度,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会救助窗口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大于1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后,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实物救助。各救助管理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救助标准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提交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报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1.省、市等上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2.区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3.城乡低保资金结余,经批准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4.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
1. 临时救助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调剂平衡或挪作他用。
2.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3.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议。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4. 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七、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委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
(三)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六)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由安居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