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夏*(身份证号码:650*******412)
2025年4月8日,我局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交办2025年一季度建筑施工安全暗访督导发现问题隐患的通知》反映: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不到位;部分分项验收五方主体责任未签字,无验收过程资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本机关于 2025 年 4月 1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夏*,身份证号码:650******412,安全员证:川建安C******838,2024年4月被四川******公司委派到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任专职安全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夏*作为项目专职安全员未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培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四川******公司任命文件一份,证明夏*是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专职安全员。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任员辉、陈多智对施工现场执法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项目专职安全员夏**对新进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培训。
证据三:项目施工作业人员董*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旁证),证明其本人是项目施工中的作业人员;在进入项目施工时未参加(专职安全员也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
证据四:公司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项目工程进度、分部分项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及项目个别新进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证据五:当事人****公司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夏*)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部份新进人员(比如董*)未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六:施工单位****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五方责任主体均完成签字。
2025年 5月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任专职安全员,对新进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上岗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应当:“违反本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316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65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