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457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7〕39号
  • 成文日期: 2017-05-15
  • 发布日期: 2017-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7〕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四届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遂宁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业主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养殖污染防治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治污设施,收集、贮存、清运粪污和病死畜禽,确保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

  (三)提质增效。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采用农牧一体、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建设污染处理设施。

  二、治理目标

  到2017年11月底,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符合本方案治理对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转型转产或搬迁;到2019年10底,全面完成全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现畜牧生产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三、治理对象

  一是规模养殖场,凡常年存栏50头生猪、1500只蛋鸡、3000只肉鸡、1500只鸭、1000只鹅、1500只兔、150只羊、5头奶牛、10头肉牛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二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非规模养殖场(户),特别是位于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户)。

  四、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2019年10月结束。分3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摸底阶段(2017年5月中旬前完成)

  1.全面发动。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动员会议,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畜禽污染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目的意义、禁限养范围等,引导畜禽养殖场自觉配合污染治理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召开动员会议,让全区养殖户、群众广泛参与畜禽污染治理工作。

  2.摸底普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畜禽养殖业环评审批情况、生产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做到一场一档,定期更新。收集汇总后上报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

  3.制定方案。区农业局牵头制定畜禽养殖准入制度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及禁养区养殖场治理专项方案(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辖区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辖区内养殖场治理实施方案。

  (二)重点治理阶段(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区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摸底普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上报治理对象名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安排,组织对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的治理对象进行关闭、转型转产或搬迁。

  (三)全面治理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格落实适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配套足够的消纳土地,实现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对治理后仍不达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由环保局上报区政府依法关闭。

  五、治理方式

  (一)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治理方式

  1.严格治污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应按0.3立方米/头(猪当量)有效容积建设沼气池,0.3立方米/头(猪当量)建设沼液贮存池,0.06平方米/头(猪当量)建设干粪棚,至少须按1亩/5头(猪当量)配套消纳土地,并按实际需要建设沼液输送管网,存栏超过1000个猪单位的畜禽养殖场需配套建设生物滤池(治污设施建设配置详见附件3)。

  2.加强养殖源头控制。推广畜禽标准化、适度规模化养殖,采用培育优良品种、科学饲养、使用无公害绿色添加剂等措施,提高畜禽饲料的利用率,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实行干清粪工艺,从养殖源头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

  3.加大循环利用力度。建造干粪堆积设施、沼气池、氧化塘、沼液储存池、沼液管网运送系统等设施,粪便堆积发酵或舍外生物发酵后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出售,污水集中收集后进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能源利用,沼渣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沼液通过沼液储存池或建立沼液管网运送系统(服务机构)到田土,实现循环利用。

  (二)非规模养殖场(户)治理方式

  对非规模养殖场(户)要积极引导和推行定期消毒、收集、清运粪污,堆积发酵后还田利用,确保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环保、公安的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区农业、环保、国土、水务、住建、规划、财政、公安、信访、农旅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局,由区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治理工作开展期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环保局负责专项治理相关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治理的具体事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三)强化联合治理。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农业、环保、国土、水务、住建、规划、财政、公安、信访、农旅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使这次治理行动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准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严把审核关,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安居区产业规划。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畜禽养殖场建设联合审批准入制度,严把新建畜禽养殖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及环评关口。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完善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和足够消纳土地。对非禁养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完善治理设施。

  (五)建立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确定网格区域责任人和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并制定巡查计划,落实巡查工作;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例行巡查与重点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复养、违规新建养殖场,涉嫌偷排、漏排和直排养殖废弃物现象,要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配合整改的予以关闭。

  (六)加大政策支持。区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资金,通过整合项目和资金,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控的投入力度,加快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技术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鼓励支持关闭的规模养殖场产业转型,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和第三产业,对转型转产且符合相关产业条件的,优先按照相关产业政策扶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宣讲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严格督查问责。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办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大暗访督查问责力度。区政府成立督查小组,定期开展督查,对治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九)加强信息报送。从2017年5月开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30日前向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办公室报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月推进表和治理情况小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编写工作简报,及时反馈治理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附件: 1.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遂宁市安居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治理专项方案

        3.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置一览表

        4.遂宁市安居区畜禽养殖场巡查记录表

        5.遂宁市安居区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6.遂宁市安居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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