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4-00666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自然资规函〔2024〕435号
  • 成文日期: 2024-07-16
  • 发布日期: 2024-07-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磨溪022-X11井修井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6: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

你处《关于磨溪022-X11井修井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临时使用安居区横山镇德公村11、12组的1.1628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340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3240公顷)、建设用地0.8219公顷作为磨溪022-X11井修井工程临时用地,用于油气资源勘查。

二、你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如临时用地补偿协议(2026年5月30日)届满后的续期协议未与村集体签订,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处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处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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