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3-09-25 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

遂安农(渔政)罚〔2023〕5号

罗某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罗某

当事人罗某于2023年8月7日在保石镇广胜村8社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8日

2

遂安农(渔政)罚〔2023〕6号

文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文某某

当事人文某某于2023年3月9日在保石镇水井村6组的天然河流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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