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1 | 遂安农(渔政)罚〔2023〕5号 | 罗某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 罗某 | 当事人罗某于2023年8月7日在保石镇广胜村8社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8日 |
2 | 遂安农(渔政)罚〔2023〕6号 | 文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 文某某 | 当事人文某某于2023年3月9日在保石镇水井村6组的天然河流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 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