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碧*******有限公司
2025年5月,碧*******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涉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公共收益未进行公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物业管理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分别于2024年9月、2024年11月将物业管理用房(梧桐路)34、36号门面租给第三方使用;碧*******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1年12月将遂宁市安居区碧*******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梧桐路)22、24、26号门面租给第三方使用,收取租金费用5万元(已责成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将租金收回,所得收益,用于碧*******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公共收益,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已于2025年1月在碧*******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项目经理任*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遂宁市安居区碧*******项目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分别于2024年9月、11月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及2025年1月已在小区公示栏对公共收益进行了公示。
证据二: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项目经理任*提供图片材料一份,证明已于2025年1月在小区公示栏对公共收益进行了公示的事实。
证据三:区住建局工作人员马**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遂宁市安居区碧*******有限公司擅自将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租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该小区部分物业管理用房已出租给第三方正在使用的事实。
证据五:家装业务合同协议书、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广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1年将安居*******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和收取五万租金的事实。
证据六:广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项目经理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广东*******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021年将安居*******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和收取五万租金的事实。
证据七: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项目经理任*新提供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碧*******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已将成都分公司收取的租金收回,所得收益,用于碧*******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2025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基准》第549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8900元(大写: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1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