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611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8〕4号
  • 成文日期: 2018-01-16
  • 发布日期: 2018-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03-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 日

 

  遂宁市安居区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区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水平,创建安全畅通、高效快捷、舒适优美的出行环境,根据省、市、区对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路日常养护

  按照全区道路“建管养运安”协调发展总体要求,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所有道路的日常养护,主要负责日常保洁、路肩杂草清除、水沟清理等养护内容。每天对路面清扫至少1次,每月对路肩杂草清除至少1次、水沟清理至少1次。对公路路面未清扫的按照500元/次扣减该乡镇、街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并责令其及时整改;每月路肩杂草未清除、水沟未清理的按5000元/次扣减该乡镇、街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并责令其及时整改。

  监督单位:区交运局、区城管分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临时搅拌站、堆料场、砂石厂的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对全区国、省、县、乡公路建控区内的临时搅拌站、堆料场、砂石厂进行彻底的整治清除,并对原有场地进行复耕处理。严禁在全区国、省、县、乡公路建控区内擅自新设临时搅拌站、堆料场、砂石厂,确因建设发展需要设立的,必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交运、国土、环保、辖区乡镇的书面批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打围作业,场地必须硬化,沙、石等必须覆盖,必须建设车辆清洗池等设施设备。                          

  监督单位:区交运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打竹场、木材加工厂整治

  对在公路建控区内的打竹场、木材加工厂进行拆除搬迁,原场地必须复耕。严禁在公路建控区内设置打竹场、木材加工厂。对在公路建控区内新增设打竹场、木材加工厂的,必须立即拆除。

  监督单位:区林业局、区交运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严格新建房屋审批

  各乡镇禁止在公路建控区内选址建房,确因建设发展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按照各部门职责,把好土地审批关、规划源头关,同时及时上报,经规划、国土、交运、住建部门审批后落实选址事宜,以达到共同抓好建房审批管理,坚决取缔公路建控区内违章违规建房问题。

  监督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公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堆放物整治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相关要求,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加大公路沿线住户门口临时堆放物的规范力度。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深入宣传教育,逐家逐户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宣传,进一步提高村民对公路路域环境的爱护意识。

  监督单位:区交运局、区城管分局、区环保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规范商砼搅拌站、砖瓦厂

  商砼搅拌站、砖瓦厂厂区内作业场地及连接公路必须硬化。对厂区内的沙、石、页岩等建筑材料制作硬制围挡并覆盖,控制扬尘。必须建设清洗池,对出厂区的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严禁带泥上路。

  监督单位: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国土分局、区经信局、区交运局、区公安分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七、严查农用车辆、农耕机械损坏、污染公路行为

  根据农作物收成规律,制定相应巡查计划,及时发现、制止履带式收割机械、农用车等农耕机械损坏、污染公路行为。对损坏、污染公路的农用车辆、农耕机械所有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损坏、污染的道路进行赔偿、清扫。

  监督单位:区农业局、区交运局、区城管分局

  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八、整治统筹协调与督查考核

  建立全区路域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每月对路域环境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直接纳入各乡镇道路养护目标考核,对于情节严重的,全区通报批评,扣减相关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分0.5分/次,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乡镇,由区交运局按该乡镇总补助资金的10%给予奖励,并加一定分值的年度目标考核1分,对于后三名的乡镇,按该乡镇总补助资金的10%予以处罚,并扣减年度目标分。

  监督单位: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区交运局、区城管分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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