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11-06 14: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柔刚写字楼C1  

办公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17.00

 办公电话:08258665559

     真:08258665559

     通信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柔刚写字楼C1  

     邮政编码:629000

机构职能: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乡镇 (街道 )、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规范性文件, 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三)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 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 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 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省、市在安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牵头短期气候预测、气候灾害的检测、评估业务,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开展和协调工作,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的统计、效益评估等工作,承担有关决策气象服务工作,为专业气象服务,提供基础性产品。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依法治理等工作  

(二十)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领导分工:  

    

  

遂宁市安居区应急局关于局领导  

分工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  

因工作需要,根据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对局领导 

分工通知如下。  

党组书记、局长衡爱平:主持党组及行政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兵: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综合股、执法大队。负责法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党建、人事、工会、群团工作。做好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艾波: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应急救援股、应急救灾保障中心、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监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和信息平台管理、防灾救灾工作。做好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林明: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安全综合监管。分管危险化学品领域(含易制毒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做好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遂宁市安居区应急管理局  

                         2019522  

  

  

内设机构:  

  

1、综合股职  

职能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国有资产管  

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群团、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信访维稳、内部审计、后勤保障、文稿审核、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承担机关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担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有关工作。承担部门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公众知识普及、应急救援社会动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5559

  

2、安全监管股  

职能职责:  

 

负责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负责事故举报信息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和科技工作,负责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长输管线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督指导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本行业职业领域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5560

  

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职能职责:  

依法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日常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区域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和建档备案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7558

  

4、应急救灾股  

职能职责:  

    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 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组织参与对外应急救援工作。拟订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 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按照中、 省、 市相关政策和区委、 区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 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并推进落实。拟订森林火灾、 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监督指导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  

牵头短期气候预测、气候灾害的检测、评估业务,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开展和协调工作,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的统计、效益评估等工作, 承担有关决策气象服务工作, 为专业气象服务, 提供基础性产品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5518

  

5、应急救灾保障中心  

职能职责:  

应急救灾保障中心:建立全区减灾协调工作机制, 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编制并实施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负责自然灾害统计分析,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工作。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9109

  

6、信息平台监管中心  

职能职责:  

    承担应急、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拟订应急管理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研判、综合、报送和分转。负责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每月负责2条以上信息报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258665633

  

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森林防火、草原防火、水旱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震灾应急救援、救灾、法规和全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森林防火、草原防火、水旱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震灾应急救援、救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森林防火、草原防火、水旱灾害防治、地质灾害防治、震灾应急救援、救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章。  

   3、其他政策文件:应急管理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或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行政许可: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备注      

 
 

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与发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关于简化安全生产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审核、(乙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令36)第四条      

       

 

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核、零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新安监危化字[2008]247号);      

       

 

4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经营许可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      

       

 

5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      

       

 

6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应急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办理流程:  

申请人带齐申报资料到区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受理并初审、审核资料业务股室现场核查分管领审批---主要领导审批制发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发证)  

一、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老企业延期换证要求递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8、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3、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市发证初审)  

一、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3份及申请书1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3、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初审)  

一、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3份及申请书1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10、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提交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4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市发证初审)  

一、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14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  

     一、审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二、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表3份;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销售和存储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6、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站现场检查情况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7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审)  

一、审批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5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专家评审意见;  

5、主要附图和资料 1份;  

6、非政府投资的矿山建设项目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立项和可研批准文件;  

7、消防审批的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审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二、申报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分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文件、文本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的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得证明材料(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4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  

一、审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二、申报资料  

1、延期(变更)申请书3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文件、文本复印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的安全资格证的证明材料;  

9、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得证明材料(复印件);  

10、向区政府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凭证(复印件)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复印件1份;  

11、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2、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  

1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4消防审批合格手续。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硫酸、盐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甲基乙基酮)  

一、审批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第十八条  

二、申报资料:  

1、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表;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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