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经开区管委会,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2日
遂宁市安居区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居区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投放运营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遂宁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管理办法》(遂交规〔20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安居区主城区建成区(含凤凰街道、柔刚街道、安居经开区,以下简称“区主城区”)共享单车的运力投放管理,适用本办法。辖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区主城区共享单车运力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运力评估调查,根据运力评估调查确定的运力规模与实际投放数量缺口,决定是否启动运力投放。当缺口数量大于等于运力评估总量的15%时,适时启动运力投放。
第四条 有意愿参与区主城区运力投放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必须提前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备案申请。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会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评估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分,根据运力缺口确定的新增企业数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放(入选)
企业,投放数量等额分配。区交通运输局对确定的投放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放投放通知书。投放企业确定后,在收到投放通知书后,应于60日内投放完毕,未在规定时间内投放完毕的,按照每超期 30 日本次投放数额递减 10%,在 180天内未按要求完成全部投放的,取消投放资格,投放企业按照得分高低进行顺延。
第六条 我区主城区共享单车投放运营期限为5年。原已在我区城区备案并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计算运营期限,运力配额不变,运营期限为5年。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在运营期间如需更换运营品牌及车辆,需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更换品牌及车辆申请,并接受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运营者在新品牌及车辆投放前,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60天内,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原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八条 运营期间的动态考核按照《遂宁市主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运营期限届满的,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运维服务考核评价结果,对平均得分85分及以上的,同意继续备案运营,运力配额不变;对平均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的,运力配额全部收回,重新参与新一轮投放审查评分;对平均得分 70分(不含)以下的,运力配额全部收回,不得参与新一轮投放审查评分。
第九条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运维服务考评周期确定为每年2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公安、
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遂宁市主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运维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在考评周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予以调减下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额 100 辆,调减数额将予以下期考评最高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运。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及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
(二)拒不配合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年度运维服务考评的;
(三)在考评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四)相关部门查实存在伪造、仿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专用号牌的行为;
(五)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或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在运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退出市场,运力配额收回:
(一)运营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因终止经营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或因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未纳入全区监管平台统一监管的,或出现严重违投的,
或对主管部门隐瞒车辆实际行驶情况的;
(四)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按投放数量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导致运力出现缺口的,或未按照确定的投放区域、投放规模等要求合理投放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出现未购买用户保险的、或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
(六)未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进行技术更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30日内回收已投放的相应车辆,未及时回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者承担。交通运输部门决定对收回的运营配额重新投放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国家、省调整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时,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