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建发〔2024〕140号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专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房函〔2024〕6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直机党发〔2024〕69号)以及《遂宁市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安居区的实际,制定《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1日
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全区物业市场秩序,遏制物业领域矛盾纠纷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推动全区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和谐宜居小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物业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物业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严厉打击物业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两年系统治理,切实解决物业领域乱点乱象,化解物业矛盾纠纷,努力打造党建引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市场有序、风清气正、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环境,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行业主管部门方面
1.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渎职失职、违规兼职。
2.以申请、备案等形式私设或变相私设行政许可。
3.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4.在物业承接查验中不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放任违法违规操作。
5.挪用、侵占、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操纵协会,干预社会组织人事安排。
7.违规参与、干预物业管理活动以谋取利益。
8.为企业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业协会方面
1.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物业服务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2.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业影响力等违规收费,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未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违规为主管部门和个人报销费用。
5.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指定协会成员或者为其选择特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破坏市场公平公正原则。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 不履行或者规避招标投标法定程序,实施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2.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操纵、行贿评标专家实施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方面
1.未将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
2.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操纵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标准;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小区物业管理秩序混乱的;擅自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直接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
3.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依法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未按规定积极配合业主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业主委员会选举;与业委会成员等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的。
5.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履行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6.消防管理、电梯使用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未按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安全隐患,或侵占、损坏、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
7.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外立面、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以及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并及时警示高空坠物等危险状况的。
8.未按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瓶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未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电瓶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措施的。
9.擅自阻挠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定进行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擅自阻挠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违规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的。
10.未按规定配合设置消防车通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清理消防车道上可移动障碍物的;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安全疏散知识、消防车通道堵塞相关法律法规的。
11.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和共有财产的。
12.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或有不予充值等变相停水、停电行为的;有擅自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3.不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1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未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
15.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以非法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
16.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7.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
18.未按规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
19.其他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矛盾问题。
20.其他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治理措施
(一)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压紧压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主责部门和监管部门责任,督促其进一步完善交办督办、约谈问责、交叉检查、通报曝光等制度,通过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健全招标代理机制。依托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对招标、投标、专家抽选、评标和中标等全环节形成记录,利用系统大数据智慧监管,对“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关联人员”等重点监管。实施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线索及时移交招投标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探索物业服务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合同约定和星级服务标准对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确保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要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及时处理,对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的要解释到位、引导到位、协助处理到位。要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开。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力度,严禁因物业从业人员原因与业主发生争吵和冲突等情况。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遂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监督考核办法》要求,定期组织城管执法、消防救援、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正向激励和“三色牌”警示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对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
(六)全力化解矛盾纠纷。要按照遂宁市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居民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遂委基治办通〔2023〕2号)要求,持续开展物业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工作。与人民法院创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将诉前调解地点设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室,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物业矛盾纠纷。
(七)强化源头长效治理。严格落实《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推广运用物业管理“曝光台”“业主投票”等功能模块,探索建立物业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长效化物业市场监管机制。
四、治理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即日起-2024年6月)。组织区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小区业委会等主体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讲清讲透本次系统治理的背景和具体要求。组织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规党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治理工作环境。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0月)。组织行业协会、招标代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治理范围及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工作台账(详见附件3),坚持边自查边整改,逐项整改销号。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4年11月-2025年9月)。对群众通过12345热线、信访、电话、物业管理“曝光台”等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逐项认真核实处理。要从上述台账中,梳理确定一批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项目),作为挂牌督办案件进行集中整治,对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执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 ”,认真分析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暴露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对本次治理工作开展总结,全面梳理工作开展情况、治理成效、存在不足、经验做法等,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物业服务管理关系千家万户,是事关人民群众天天有感的“关键小事”。开展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具体行动、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系统治理工作抓实在、抓具体,抓出成效,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推进依法治理。相关部门及属地要坚持靶向施策,聚焦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招标代理、物业服务等重点治理内容,全面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治理措施,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痛点难点问题;抓紧排查清理一批问题线索,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看到实际行动、感受到实际效果;要坚持标本兼治,切实健全完善相应制度,建立形成一批切实管用的长效机制,从根源上纠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及属地加大系统治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小区公示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系统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做法。要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或报告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参与系统治理的良好氛围。统一设立安居区物业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整治举报电话(0825)8661679,举报邮箱597084671@qq.com。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及时梳理本辖区系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3日前梳理上报上月物业服务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台账,于2024年12月底前上报阶段工作总结、2025年12月底前上报系统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马祖蓉 (0825)8661679,举报邮箱597084671@qq.com。
附件:
1.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关于开展安居区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举报的通告
3.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联络员表
4.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台账
附件1
遂宁市安居区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詹 锋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张 兵 区房产市场培育中心主任
成 员:彭 杨 综合股股长
刘志勇 房地产管理股股长
夏海清 区招投标服务中心主任
吴小平 区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马祖蓉 区房产服务中心干部
何 洪 区招投标服务中心干部
李 欧 区房产服务中心干部
本次行动牵头股室为区房产服务中心,马祖蓉为此次行动联络员,全面做好资料收集、汇总、上报。若以上人员发生调整,后期接手本岗位工作人员自动顶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关于开展安居区物业管理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举报的通告
按照《四川省物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涉及物业管理领域方面问题专项举报。
一、受理范围
(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方面:未对违规选聘建设单位出资设立的物业企业、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指定的特定关系人企业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二)收费标准方面:未对小区物业等级与收费标准不对称、新建小区未定等级先收费或者按较高等级收费、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三)等级评定方面:未建立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未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制度,物业服务人等级评定弄虚作假等问题。
(四)业主委员会方面:对未组织、协助、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未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或采取暴力及违法违规行为强制清退物业企业等问题未实施有效监管。
(五)资金管理方面:未对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收缴、存放、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积极配合业主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依法依规用于物业维修;物业企业对小区内公共部分出租出售取得的收益及使用情况未公示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六)维修工程方面:未依法依规对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验收、拨款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七)治安管理方面:未对涉黑涉恶物业企业实施严厉打击,未对“黄赌毒”、“伤民害民扰民”等问题实施有效治理,未对区域内流动人口和公安机关五类重点人员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
(八)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未对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九)安全管理方面: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安全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十)对物业企业监管方面:对未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物业企业损害业主利益、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和共有财产行为;违反治安、消防、环卫、环保、物价、劳动用工、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法律法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违规违法断水、断电、断煤气、断供暖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十一)协调配合方面:相关部门对业主合理合法诉求视而不见、推诿扯皮、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等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
(十二)对开发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方面:未对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扰乱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物业服务用房位置的;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共配套设施的;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企业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并向物业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出租停车位(车库)等问题实施有效监管。
二、受理单位: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举报电话:0825-8661679
四、举报邮箱:597084671@qq.com
五、来访地址: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