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方针、政策;深入实际,对全区农村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农村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负责全区农业、农村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参与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及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把关。
(三)负责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研究;参与发展农村经济和引导农民增收奔小康规划、措施的制定;参与农村科技发展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参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和协调。
(四)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措施制定、目标分解,指导开展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协调服务。
(五)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参与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意见、中长期规划制定;协调开展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项目管理、农业招商引资等农业、农村工作的政策调研和牵头协调工作。
(七)配合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农口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目标管理工作;协调涉农部门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