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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系列宣传(二)——返乡创业财政支持

来源:安居区创新创业孵化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08 14: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返乡创业财政支持
四川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及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民工已经是建设的主力军要特别关心
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
特推出四川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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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乡创业财政支持

    05
    返乡创业可以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吗?
    政策条款
    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川办发〔2018〕85号第一条)
   政策解读
    对返乡创业项目,一视同仁享受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同等对待。  
    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20年调整为60%),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积极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拓展市场,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加大对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在川生产优质产品采购力度。

    06
    如何申报创业示范基地?
    政策条款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第三条)  
    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盘活闲置土地、厂房等资产资源,建设农民工返乡创新创业基地。(川国土资规﹝2017﹞2号第六条)
    政策解读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组织机构健全,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8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07
    返乡创业者可以享受哪些电商政策?
    政策条款
    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合理确定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方向,鼓励发展“一县一品、一乡一业” 创业模式,培育“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落实“互联网+返乡入乡创业”,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返乡入乡创业效能。(人社部发〔2019〕129号第十二条)   
    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川办发〔2018〕85号第四条)
    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省已支持各县(市、区)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省脱贫奔康示范县示范县和省级电商产业发展示范县,支持资金均直接拨付各示范县,由示范县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和承接项目建设任务。这些示范项目中均开展了本地电商产业园区(孵化园区)建设,主要为创业者、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培训培育、创业指导、融资咨询等相关服务,在场地租赁方面一般按照“前两年免租金、后两年减租金”的优惠政策。   
    同时,部分县(市、区)也相续进行了电商产业园区(孵化园区)的建设工作。具体牵头单位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单位由园区运营方负责。需办理入驻手续,可具体咨询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园区运营方。  
    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08
    返乡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如何办理?
    政策条款
    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国发〔2019〕28号第十条)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人社部发〔2019〕129号第一条)   
    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川办发〔2018〕85号第十四条)
    政策解读
    (一)创业补贴   
    1.补贴标准   
    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 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 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身份证、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   
    4.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5. 创业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登录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或者微信公众号“四川e就业”   
    (2)进行在线注册以及身份认证   
    (3)点击个人业务   
    (4)点击贫困劳动力创业补贴申请,进行详细填写即可
    (二)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补贴
    1.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公益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注意: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1.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它费用它费用它费用。   
    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4.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按实际到课天数发放,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免费培训是指对除交通、食宿以外的培训费用进行免除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培训的项目目录及补贴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培训合格后经就业指导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劳务品牌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劳务品牌培训资金申报表、培训人员基本资料、培训方案、受训农民工身份证、培训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5.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确定。   
    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学员身份证、培训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6.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行动专帐资金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五)社保补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技能人才补贴  
    1.支持民营企业参评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支持其优秀技能人才参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川省技术能手等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获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6万元追加奖励,优先支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领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举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每个500万元和30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30万元经费补助。
    创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高技能人才楷模或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②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③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2)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创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能大师的资格条件:   
    应当是全省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一般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领衔一个3—15人专家团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或技能等级,或相当于该水平的其他技能技艺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②获得“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③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且仍在一线工作的,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实施范围。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或特别优秀的我省传统技艺传承人,其申报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   
    (2)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09
    创办家庭农场有什么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
    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川办发〔2018〕85号第一条)
    政策解读
    (一)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享受国家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或向本社成员销售的投入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与其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四)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对“基本险”部分按规定落实保费补贴。   
    (五)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共同设立风险保障金。

    10
    创办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可以享受哪些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如何办理?
    政策条款
    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川办发〔2018〕85号第四条)
    政策解读
    在土地方面,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办理方式:到当地县级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在补贴方面,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平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一定的运营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原则上按每张1万元给予建设性补助,并适当补助运营费。办理方式: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在税费减免方面,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涉老学习活动阵地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办理方式:可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并到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在医养结合方面,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办理方式: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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