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7/2025-0238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安居区
  • 文       号:遂安府办规〔2025〕2号
  • 成文日期: 2025-11-12
  • 发布日期: 2025-11-1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5-11-13 11: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规〔2025〕2号


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各行政村(含涉农社区和乡村旅游景区)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人工湿地及其附属设施、收集后用于资源化利用的化粪池/集污池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各建制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等)。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农村餐饮业、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及其他可能对处理设施产生一定冲击的活动所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屠宰场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级人民政府督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村级组织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相关运维责任主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良好运维。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方负责日常管理;按照“谁组织建设、谁负责监督”的原则,由组织建设的单位负责设施后期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为居民聚居点及撤乡并镇后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

(二)安居生态环境局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居民聚居点污水处理站日常运维的监督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各运维责任主体,并指导和督促整改;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升城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效果。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旱改厕的督导检查,明确厕所设施管护机制,探索建立相应的维修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督促相关运维责任主体做好厕所改造方面的管理维护以及在相关项目中组织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后期运行维护。

(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六)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七)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达标移交、早日投运。其他区直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持续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人员。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居)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培训,不宜以村(居)民辅助管理作为主要管理手段。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物资使用、水质日常监测记录及污泥的处理、运输、处置资料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有效报告,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安居生态环境局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安居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责任、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及第三方运维单位应落实专职人员定期做好巡检,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检的同时,要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滴、漏、坏、堵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修复。人工湿地要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和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要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第二十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统筹谋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根据设施运维情况适时委托有实力的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运维考核评估机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拨付相关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日常监督。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对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并追究运维主体相应责任: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因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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