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机关: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我省《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消〔2020〕)41号),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全省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总队制定了《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5月11日
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全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消防救援局印发<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消[2019]172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二)涉及场所的性质、规模及火灾危害性;
(三)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四)违法次数;
(五)地区差异性;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罚款幅度是指法定罚款幅度下限到法定罚款幅度上限的区间;未规定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幅度指法定罚款幅度上限以下的区间。
第七条 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先按照《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和裁量公式,确定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再按本规则的规定对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给予罚款处罚应按下列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
F=N+(M-N)×[(A+B+C)/10] ×D
F:裁量处罚金额
M:量罚阶次所在罚款幅度的上限
N:量罚阶次所在罚款幅度的下限
A:场所使用性质裁量系数
B:场所规模裁量系数
C:自主裁量系数
D:地区差异调整系数
裁量系数保留一位小数;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高于一千按“百”取整,低于一千按“十”取整(四舍五入方式)。
第九条 场所使用性质裁量系数(A)按以下情形确定:
| 取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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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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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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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多层住宅(含商业服务网点)
单、多层非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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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住宅(含商业服务网点),高层或地下非人员密集场所,单、多层公寓、宿舍,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丁戊类不燃难燃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
| 高层公寓、宿舍,高层人员密集场所,单、多层公众聚集场所,丙类可燃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
| 高层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多合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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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场所规模裁量系数(B)按以下情形确定:
| 取值范围
|
场所规模
|
| 0≤B≤1
|
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且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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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他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
|
| 2
|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
|
| 3
|
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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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主裁量系数(C)结合当事人整改积极性、主观故意、违法次数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裁量情形确定,C的取值范围:0≤C≤2。
地区差异调整系数(D)仅限甘孜、阿坝、凉山地区结合实际确定,D的取值范围:0.7≤D≤1。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立功表现,包括当事人有揭发检举他人消防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主动提供查处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情形。
具有以上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以内执行;从轻后按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仍显过重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进行处罚;低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进行处罚的,罚款数额不应少于法定罚款最低数额的70%。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有以上从重情形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罚款最高数额。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多个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形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形的,不适用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集体议案和内部审批时,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形,增强法理性。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确认相关行为违法,同时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拘留处罚或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拘、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情况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执法内部监督活动。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在本规则《裁量基准》中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可以参照本规则进行裁量。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各市、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部局《指导意见》和本规则未明确的“处”、“类”和比例等概念可以细化、量化,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附件:《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
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等级
|
适用情形
|
量罚阶次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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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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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
1.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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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轻违法
|
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2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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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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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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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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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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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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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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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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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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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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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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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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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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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轻违法
|
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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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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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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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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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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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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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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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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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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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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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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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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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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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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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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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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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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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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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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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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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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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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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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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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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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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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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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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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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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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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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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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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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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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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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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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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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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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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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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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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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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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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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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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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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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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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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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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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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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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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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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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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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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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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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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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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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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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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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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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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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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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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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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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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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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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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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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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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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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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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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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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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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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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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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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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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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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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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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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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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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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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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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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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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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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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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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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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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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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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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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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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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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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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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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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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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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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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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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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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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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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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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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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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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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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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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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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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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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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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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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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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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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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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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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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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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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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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八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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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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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3处、不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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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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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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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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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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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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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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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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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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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3处以上不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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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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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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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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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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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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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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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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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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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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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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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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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消防车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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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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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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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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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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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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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未保持畅通,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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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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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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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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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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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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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未保持畅通,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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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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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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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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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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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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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2.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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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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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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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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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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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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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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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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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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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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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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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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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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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较轻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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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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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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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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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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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品限制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功能,导致三处及以上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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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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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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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物品限制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功能,导致两处及以下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有三层及以上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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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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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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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用物品限制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功能,有两层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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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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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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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一层内的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且未采用物品限制常闭式防火门的常闭功能,现场能够即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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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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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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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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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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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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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卷帘下堆放的物品一般不借助工具难以挪动
2.物品堆放高度超过1.5米
3.中庭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在四处及以上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或导致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划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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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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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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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品堆放高度超过1米
2.在三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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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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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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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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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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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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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且现场能够即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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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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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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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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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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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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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值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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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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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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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较长时间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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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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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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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临时脱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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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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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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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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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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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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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火灾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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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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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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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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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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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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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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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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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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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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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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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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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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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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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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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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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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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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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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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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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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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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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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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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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未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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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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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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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50%以上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5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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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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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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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50%以下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50%以下,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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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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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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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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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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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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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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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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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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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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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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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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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火灾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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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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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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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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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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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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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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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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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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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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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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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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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人员伤亡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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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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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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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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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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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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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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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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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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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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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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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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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所属单位已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检测(以出具检测报告为准),且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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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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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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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所属单位已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检测(以出具检测报告为准),但自动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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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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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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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内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在十二个月内已开展检测,虽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但已查明原因,正落实措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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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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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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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消防设施所属单位已开展检测且自动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但未向消防机构书面报告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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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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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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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履职不到位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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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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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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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与社会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开展维护保养活动,且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2.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社会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开展了维护保养活动,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依然无法正常使用,且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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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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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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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社会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开展了维护保养活动,但自动消防设施依然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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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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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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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单位在与社会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开展了维护保养活动,虽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但已查明原因,在短期内(三天)能恢复正常使用,且在整改期间采取了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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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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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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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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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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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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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该场所应当接受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均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或经培训但未合格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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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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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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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该场所未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50%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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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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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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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该场所未培训人数占应培训人数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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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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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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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该场所仅1人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且已纳入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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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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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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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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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 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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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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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人数占应取得职业资格人数50%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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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七千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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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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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人数占应取得职业资格人数5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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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七百元以上七千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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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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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但已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正报考相关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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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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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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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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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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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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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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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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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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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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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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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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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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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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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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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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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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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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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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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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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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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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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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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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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人员轻伤的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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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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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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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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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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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著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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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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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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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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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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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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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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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3项及以上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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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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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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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正,仍有2项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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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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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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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改正,仍有1项消防安全职责未履行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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