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翔玻陶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自动喷釉线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为技改项目,占地1500平方米,本项目对原“酒瓶热转印贴花技改项目”2号全自动喷釉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2号全自动喷釉生产线形成年产约为1000万只喷釉贴花玻璃瓶的规模,全厂总产能不变。项目计划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
项目经安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意(备案号:川投资备【2103-510904-07-02-505554】JXQB-0028号)。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含经开区)规划环评已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审查(川环建函〔2020〕39号)。报告表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项目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专家组审查,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坚持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落实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等工作,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开展环保相关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运,并将环保措施纳入招标、施工承包合同中。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控,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废渣、噪声、扬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水处置措施。釉雾处理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后回用生产,不外排;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定期更换部分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至琼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至琼江。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环境管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沾油劳保用品、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防治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地下水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
(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废气防治措施。喷釉废气采用喷釉室微负压收集,通过水帘柜+过滤棉处理后与烘干有机废气汇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管道引出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报告表确定生产车间为边界划定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今后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等敏感目标,不得规划建设食品、制药等工业企业,新引进项目应注意与本项目环境相容性。
(八)严格落实并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四川遂宁安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该项目的日常管理,请安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事中事后”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