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687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安府函〔2018〕98号
  • 成文日期: 2018-06-28
  • 发布日期: 2018-10-1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0-1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函〔2018〕98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强调以下几点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合同订立程序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应经过调研、协商、拟订、审查、报批、订立、备案等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制审查等,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严格执行合同审查制度

  (一)落实合同送审制度。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区直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拟订立的合同标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合同,各部门应当在签订前将送审函(见附件2)、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区法制办进行审查。对合同标的额不足30万元的政府合同,区法制办作备案管理。

  (二)落实单位内部审查制度。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凡送区法制办审查和备案的合同,各部门在送审前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见附件3)。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廉洁性、修改建议及其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同意签订合同的意见等,同时附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签订的廉洁承诺书(见附件4)。

  (三)落实合同审查意见。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区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报区政府批准。合同主办单位对区法制办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对区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合同正式文本报区政府批准时予以书面说明。

  三、严格加强合同后续监督管理

  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政府合同主办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送区法制办备案;对签订的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对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档案资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定期对承办的政府合同进行清理,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并将签约履约清理情况书面通报区法制办。

  四、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政府合同管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区法制办应当定期对政府合同管理进行评估、考核。财政、国资、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违反《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和合同标的额不足30万元的政府合同、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直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拟订立的合同,由各单位参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内部管理。

  附件:1.遂宁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送审函范本

        3.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范本

        4.廉洁承诺书范本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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