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你(户)于2023年在***************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将镂空部分现浇成平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户于2023年7月,在**************未经规划审批擅自现浇搭建平台,与原有阳台相连。2023年10月30日,对你户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求你户进行补办规划手续或自行拆除,你户未执行。2025年1月13日,*******有限公司对你户搭建平台作出“按现状使用,避免对原结构造成损伤”结论。2025年4月9日,*********有限公司对你户搭建的平台市场价值评估值为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现浇镂空部分规划审批情况的函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5.*********加建、改建结构影响分析评估报告6.***********采光井违规搭建工程的市场价值估值项目估值报告等。
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市执(安居)罚先告知〔2023〕第Z005-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市执(安居)罚听告字〔2023〕第Z005-1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户)在*********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将镂空部分现浇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规搭建的平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户)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 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3日
联系人:曾中国 唐林 联系地址: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0825-8660883 邮政编码:6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