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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1-11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和大队工作职责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通过现有的载体和方式,公示执法人员的职责、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相关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大队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大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大队行政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监督电话:0825-8663778  邮箱:285968668@qq.com)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大队违法处理室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主动公示岗位信息,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投诉举报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与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十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采用网络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对接区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即时推送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大队办公楼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文件,通过大队现有的载体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全面、准确梳理大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行业安全和法规管理股审核后公开。

(二)按照相关规定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局行业安全和法规管理股备案。

(三)编制遂宁市安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四)公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因上级部门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年度计划开展,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承办机构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大队各类综合行政执法结果公开信息的期限,结合工作实际确需更换或撤下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上报大队分管领导,经大队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更换或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大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现有的公示载体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监督小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大队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大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中,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主动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行为,督查组要严格予以纠正,并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大队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交通运输局行业安全和法规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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