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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来源:就业促进工程 发布时间:2017-11-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8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5〕167号)规定,现就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1380元的70%执行,失业保险金由原875元/人.月调整为966元/人.月。其它相关待遇随失业保险金调整一并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全市就业部门要及时落实调标政策,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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