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相关股室:
根据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遂宁市安居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遂农安办〔2023〕9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全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8日
附件
全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遂宁市安居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压紧压实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推动农业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地落实,从2023年5月起在全区开展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遂宁市安居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聚焦农业生产12个重点领域中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要环节、关键人群、重大隐患、安全管理缺陷、非法违规行为等,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认真排查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全面系统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开展自查自纠,消除重大隐患。各镇(街道)和局属相关股室要大力抓好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精准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提升管理能力,全面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确保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牵头任务
1.农业机械方面。突出机具及驾驶人安全源头监管,持续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过期未检、违规载人、悬挂使用无效牌证等行为;以农机合作社为重点,检查农机合作社清单制管理情况、机具牌证及年度检验情况、机具维修保养情况、驾驶人持证及日常教育情况、机具库棚等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农机监理站)
2.农村沼气方面。重点检查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围绕户用沼气出料、清池、盖板、用气,沼气工程发酵、储气、避雷、阻火、消防设施设备等易发事故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农村沼气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农村能源办公室)
3.渔业船舶方面。重点检查渔业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违规载人载物行为;同时针对渔业生产单位池埂、堤坝、进排水渠道、供电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水产站、渔政执法中队)
4.畜禽养殖、畜禽屠宰、果蔬储藏方面。重点检查企业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等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粪污贮存池及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产地果蔬储藏库涉氨制冷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严防有限空间中毒、机械伤害、触电、液氨泄漏等风险。(畜牧业股、兽医兽药股、动监所、农村能源办公室、农机监理站、秘书股)
5.农药、饲料、兽(渔)药方面。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原材料、高温高压容器、危险生产工艺及粉尘集中区域的安全风险,严防爆炸风险。(种植业执法中队、兽医兽药股、水产站)
6.农业园区、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非A级景区、农业在建工程项目、农业生产设施用房方面。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重点加强相对封闭农业产业园内部道路、房屋设施、农业机械等安全管理,加强重大节假日人员聚集安全防范,检查农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安全防范预案、措施、设施设备等是否到位,指导农业生产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检查防范不留死角。(农田建设股、秘书股、农机监理站、水产站、畜牧业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参与任务
1.交通运输领域。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涉拖拉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假牌假证以及超速超载、拼装改装、违反禁令标志、变型拖拉机牌证注销后仍然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监理站)
2.特种设备领域。参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方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兽医兽药股、动物卫生监督所、秘书股)
三、重点工作
重点做好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突出抓好以下7项工作:
1.组织开展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制定企业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站报告;及时汲取市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及时解决企业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岗位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清单;要按照"行业共性+企业个性"原则,根据企业、岗位自身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特殊隐患、特殊问题和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制定个性清单,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层级、各环节、各工序。
3.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安全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4.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建立本企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以及内部举报奖励等相关机制,责任落实情况应当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对于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应当予以奖励;对于弄虚作假、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超出责任制考核标准要求的,给予严惩。
5.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违规动火作业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刻汲取市内外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严禁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动火风险分析、依规检测检验、清理作业现场、检查应急装备和救援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6.组织对分包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分包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分包外包外租不得代替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健全完善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是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局属相关股室要大力发扬斗争精神抓好安全监管,精准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迅速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和工作要求。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各行业领域实施细则,加强农业行业专项行动统筹推动。排查整治标准参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屠宰加工企业等6个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四川省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公布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农村沼气3个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附件1—9),可根据实情对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局属相关股室要将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及时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组织开展执法比武和能力提升活动。通过执法人员进高校、示范性执法、交叉执法的方式,将理论与实战相结合,切实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隐患能力和规范办案水平。
3.突出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7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严格开展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加大行刑衔接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扣紧执法最后一环,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必须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理直气壮开展公开约谈通报,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等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6.组织开展专家帮助指导服务。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推动隐患闭环整改。帮助摸清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织细织密企业安全风险防控网,促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指导企业加强对从事电工、金属焊接与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及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镇(街道)、局属相关股室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
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动员,将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到各领域、各主体。结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际,重点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专项任务”的宣传引导。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阶段(6月底前)
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部门帮扶,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风险辨识,进一步细化"农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检查主要事项清单”,建立起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好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对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开展帮扶指导。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整治的宣传工作。
(三)精准执法与督导检查阶段(7— 11月)
以“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聚焦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主要检查事项,聚焦生产经营主体履职情况,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结合全区安全生产“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在成都大运会期间,省、市、区安委会组织开展驻扎式督导检查,局属相关股室要同步开展明查暗访,做到统筹联动。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问题短板,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深入分析问题隐患成因,深层次查找问题症结所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问题隐患,依托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科学统筹专项行动,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要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调查研究有效破解难题、推动工作落实。要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系统谋划、统筹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还要与“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紧盯重点、狠抓关键、补齐短板。
(三)构建长效机制。要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和部门督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找准问题根源整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提炼固化为制度规范,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相关股室分别于2023年8月20日报送工作开展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站。自5月份开始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的隐患排查累计情况《遂宁市安居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附件7)。未按期报送隐患台账的视为无安全隐患。
联系人:叶智强,电话:15828983553
QQ邮箱:513321743@qq.com
附件:1.畜禽粪污贮存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果蔬基地涉氨制冷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农药生产经营环节重大隐患判定的标准
5.饲料兽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经济作物大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7.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8.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0.安居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
11.安居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问题隐患台账
附件1
畜禽粪污贮存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敞口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低于地面,周边未设置相适应排水沟渠。
二、囊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收集、燃烧装置。
三、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周边未设置有效防护栏杆。
四、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悬挂防火、防跌落、防溺水等警示提醒标识,未配备防护救生设施用品。
五、与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相连的排粪明沟未盖漏缝盖板、排粪埋管未设置排气通风管。
六、未对生产一线员工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安全培训,员工对畜禽粪污处理安全知识未完全掌握就上岗。
七、未建立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安全巡查、应急处置、清污报备审批等规章制度。
八、进入粪污贮存设施未严格执行"审批—通风—检测—作业”流程。
九、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粪污贮存设施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并保持实时通信。
十、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未及时采取填埋、拆除等处置措施。
附件2
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液氨制冷车间未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
二、液氨储罐区未设置喷淋系统,或在喷淋管道上直接钻孔安装喷淋装置。
三、液氨车间未设置通风设备。
四、液氨储罐压力表及阀门设备未按时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
五、液氨储存区消防通道不通畅。
六、液氨储罐与易燃物堆场距离小于安全标准距离。
七、未安装液氨泄露自动报警装置。
八、液氨制冷车间未安装应急处理设施设备。
九、液氨设备运行时无人值守。
十、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附件3
果蔬基地涉氨制冷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密集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附件4
农药生产经营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药(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5
饲料兽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饲料兽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四、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式除尘。
六、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的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七、在粉碎、制粒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八、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九、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十、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附件6
经济作物大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经济作物大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经济作物大棚的设计、修建、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经济作物大棚存在钢架腐蚀或者承重墙损坏、裂痕、坍塌情形,未进行修缮加固。
三、未对经济作物大棚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更换并定期检测。
四、经济作物大棚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济作物大棚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附件7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一、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二、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三、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四、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五、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附件8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等安全通道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附件9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及省级行业标准,农村沼气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
(一)进出料口盖板损坏或无盖板的;
(二)进出料口及沼气利用设施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三)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的;
(四)沼气生产、利用设施及输气管线存在漏气的,沼气池处于闲置状态但仍产生沼气的。
二、农村沼气工程
(一)预处理、发酵、储存、利用等设施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二)沼气工程未安装阻火器的;
(三)沼气发酵、储存、利用设施存在漏气情况的;
(四)未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五)沼气工程厂区未设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集污池、调节池、沼液储存池或未规范安装防护护栏,沼气工程未建设厂区围墙或防护围栏的;
(七)沼气燃烧火炬安装位置与厂区未达到有效安全距离
附件10
安居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局属相关股室填写)
股室: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 2 | 检查发现的重大 事故隐患(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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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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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 精准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镇、街道(个次) |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6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镇、街道(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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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推动 情况 | 1 | 负责同志到企业宣讲(次) |
| 2 | 举报奖励( 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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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在区级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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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区农业农村局对局属相关股室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0日前报送本月的累计情况。
2.“一案双罚”,是指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处罚的。
附件11
安居区农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问题隐患台账
填报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序号 | 隐患类别 | 隐患所在地 | 单位(企业) | 具体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单位 | 整改情况及时限 | 复核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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