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09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5〕51号
  • 成文日期: 2015-12-10
  • 发布日期: 2016-03-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6-03-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5〕51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遂宁市安居区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遂环办函〔2015〕10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再一次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秩序,优化经济结构,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函〔2014〕148号)。

  (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2015〕90号)、《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遂环办函〔2015〕10号)文件。

  三、目标任务

  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按照“区分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分别处理,在2016年1月1日前分类分批提出处理意见,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强化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清理范围

  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即: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四)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五、时间安排

  2015年12月22日前,区直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完成全面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填写《安居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登记表》(见附件),并将《登记表》纸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区环保局环评股。2016年1月1日前,区环保局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的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0月31日。

  六、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到2014年12月31日前仍在建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予以规范。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可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做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处理。

  1.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取缔,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负责所管理行业和涉及的项目资金项目环保违法违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要做到全覆盖,对符合“规范一批”要求和经整改后符合规范要求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含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对整改后仍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应当关停的,应依法关停取缔。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按时完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提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时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规范环境监管秩序。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效率,确保优质高效完成清理整顿工作。2016年1月起,区委督查室、区目督室要加强督查指导,掌握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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