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规〔2022〕1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安居经开区管委会,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扶 持 办 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引导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经营主体升规入统,进一步夯实全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遂委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升限升规
(一)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批发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零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四)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五)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六)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企业业务拓展。对区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加大主营业务拓展给予扶持奖励。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营业收入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企业税务申报表金额为准。
三、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八)支持工业企业主辅业务分离。对工业企业分离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并在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升限升规入统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四、支持企业连锁发展
(九)支持建立连锁企业和发展连锁网点。对在我区成立独立法人的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分支机构3处及以上)并在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升限升规入统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已升限升规入统的连锁企业在区内外每新增一个连锁网点且经营满一年的,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50(含)~100(不含)平方米给予连锁企业2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100(含)平方米及以上给予连锁企业5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我区在库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在我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
六、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扶持资金的兑付采取“自主申报、联合审批、专会审定”的管理方式。各经营主体应于次年按照文件要求向区政府主动申报奖励项目及资金。区商务部门会同统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安居经开区参与辖区内经营主体的综合评审,同一项目取最高专项政策给予专项扶持但不得重复享受。经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定意见,协同区商务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七、否决条件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扶持资金支持资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指近三年内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环保事件(指近三年内有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群体性恶性事件及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偷税、漏税情况之一的。
(二)企业主体及法人涉及违法行为的。
(三)入库入统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合格的。
(四)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资格的。
八、附则
(一)企业获得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与区委区府已出台的对项目支持政策有重复的,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同一年度内,企业已按照国省市政策和区内招商引资合同获得政策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所列的政策支持。
(三)本办法适用于施行后符合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
(四)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