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我们将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限为2024年12月28日—2025年1月27日,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1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的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进行反馈)。
联系单位: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825-8551011
电子邮箱:xcl.job@foxmail.com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区级人民政府督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负责实施、村级组织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得到良好运维。
(一)安居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居民聚居点及撤乡并镇后的村级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产生的污泥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居民聚居点及撤乡并镇后的村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的行业监督管理,为行业管理部门。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旱改厕的督导检查,明确厕所设施管护机制,探索建立相应的维修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厕所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有效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五)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六)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达标移交、早日投运。其他区直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责任主体。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管委会)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落实运维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 20 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 20 吨/日(含)~500 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 500 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责任、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应落实专职人员定期做好巡检,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检的同时,要做好管网收集系统的巡查和故障的处置,每周应对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查检查,对管网中出现的一般滴、漏、坏、堵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修复。人工湿地要定期检查植物生长状况,并进行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和修枝剪叶,清除杂草、垃圾等,保持植物长势良好;要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如遇堵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保证出水畅通。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统筹谋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适时启动委托有实力的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指南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安居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对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并追究运营主体相应责任;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遂宁市安居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遂安府办函〔202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