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532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7〕17号
  • 成文日期: 2017-09-07
  • 发布日期: 2017-10-23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10-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7〕1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

  工作方案〉2017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2017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

  2017年度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遂宁市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发〔2017〕5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居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安府办函〔2017〕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行动,完成我区50%以上的农用地监测点位的采样、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行动,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土壤环境监测预警建设行动

  1.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遂宁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安居区土壤污染详查,严格落实技术规定,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成果审核和汇总上报等工作。以农用地为重点,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贯彻执行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整合、优化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国控监测点位设置。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经信、住建、林业、水务、科技、教育等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耕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持续监测。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现有监测点位,重点加强主要果蔬、粮油基地、主要畜禽养殖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测,做到长期定位监测。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水平。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行动

  4.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要按照“划足、划优、划实”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严格管控确保不新增排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电镀、汽车制造、铅蓄电池、危废处置、天然气开采等行业企业。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根据四川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要求,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业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摸清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范围;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区林业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行动

  9.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区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未污染土壤保护行动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加强环境监管,压实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矿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自2017年起,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污染源综合整治行动

  13.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涉重企业实施有利于实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的环保治理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加强企业污染物末端治理等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严格产业政策,推进清洁生产。继续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执行国家和四川省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以环境倒逼机制和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涉重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现有优势企业或引进优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场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我区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加强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控。加强油气勘探、开采和封场全过程管理,规范“三废”处理处置,防止落地油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经信局、区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全程社会化服务。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环卫局、区经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禁止违规过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全区推广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用水源头污染控制,以琼江河(安居段)、蟠龙河(安居段)、玉丰河、西眉河、会龙河、石洞河为重点,加大违法排污整治力度。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减少城乡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新农村建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到2017年底,全区90%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修订完善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实施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泥处置力度。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加强社会源危险废物管理。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限制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集贸区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应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倡导使用环保购物袋,从源头上遏制土壤环境污染。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行动

  24.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者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

  布局和规模。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动

  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四川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与参与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动态更新。2017年底前完成区域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监督目标任务落实。有关责任部门要定期向区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社会监测评估机构对各各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攻关行动

  3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特征,针对农药、重金属等污染场地和受污染耕地,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形成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是实施各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的主体,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明确保障措施;区各责任部门要抓好牵头工作,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各项牵头任务的实施。2018年1月底前,各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将2017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区环保局汇总。

  (二)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加大区级资金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合理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推行绿色信贷、PPP、政府购买服务、绿色金融、市场融资等方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完善“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

  严格贯彻落实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规范污染地块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对涉土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的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严格考核问责

  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加强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动不力、土壤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评估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乡镇(街道),采取预警、限期整改和约谈等措施,严肃追究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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