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K9E,法定代表人叫肖**,身份证号码:510******237。
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与他人雷同(雷同性100%)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年9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施工)中标项目金额为1597.47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6月挂网招标。你单位四川******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与他人雷同(雷同性100%)系你单位造价部部长(唐**)编制完成,同时唐**还接受中******有限公司杜**委托,为中******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投标该项目两家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均由唐**一人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遂宁市市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预警系统预警反映:四川******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与他人雷同(雷同性100%)的行为相关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与他人雷同(雷同性100%)。
证据二:遂宁市市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相关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1597.47万元。
证据三:四川******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四川******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为唐**的事实;及唐茂夫本人参与了四川******有限公司在此次投标过程中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同时也接受了中******公司的委托对中******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编制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有限公司法人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两家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均由唐**一人编制所至的事实。
证据五:中******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杜**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其公司参与此次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由唐**编制的事实。
2025年 11月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事先告字〔2025〕第302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2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二标段施工)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与他人雷同(雷同性10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其参与本单位该项目投标文件编制还参与了中******有限公司本次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的事实,考虑投标文件仅局部由同一个人编制,且该公司未中标,未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基准》第6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3898.8元(大写:陆万叁仟捌佰玖拾捌元捌角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11 月 19 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