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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       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

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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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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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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