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247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5〕27号
  • 成文日期: 2015-06-22
  • 发布日期: 2015-09-0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5〕27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业〔2015〕31号)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遂农〔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2日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我区所有乡镇及街道。    

(二)资金规模。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的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在农户申报、区级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条件和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中央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2015年我区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200万元,2014年结转186万元,合计386万元。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我区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结合实际,我区执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4个小类85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可通过省市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网址:https://nyncj.suining.gov.cn/xinwen/show/1ee370fcc3504c949b37612c6890ffd3.html )。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不能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已有牵头省制定的,参照其标准执行;其他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省厅制定,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我区按上述标准执行。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产销企业不得销售因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发现因市场波动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报告。区级乡镇农业部门要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对单个购机户、农民合作社等不同类型的补贴对象享受补贴购置产品的数量和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原则上单个购机户购买农机具全年不超过10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同类型一般机具不超过50台,如有特殊需求,必须向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申请,由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确定。区级农业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购买机具数量较多、补贴金额较大的,要进行重点审查。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将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产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购机前需在经销商处查阅我区购补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户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户应到区农业局农机安全监理站申领牌证,然后持购机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工行银行卡(相关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带上开户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农机推广站办理补贴手续。    

(二)对购置小型微耕机、插秧机、脱粒机、加工机械的购机户,持购机发票、机具合格证、工行银行卡(相关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带上开户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农机推广站办理补贴手续。农机推广部门实行抽查核实,建立核查登记册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三)对购置大型不便于移动的农机具的购机户,实行预约到现场核机的方法,农机推广部门建立现场核查登记册对大型固定式农业机械进行核查。核机后购机者持购机发票、工行银行卡(相关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服务组织带上开户银行账号)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农机推广站办理购机补贴手续。    

购机户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区级农业部门应每月一次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户提出补贴申请时的政策为准。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    

  六、部门职责    

(一)区级农业部门职责。区级农业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二)区级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要完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农业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地政府网站的农机购置补贴专栏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农业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业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视调查情况及市、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农机产销企业因销售价格虚高等原因形成的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不能享受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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