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石桥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4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石桥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石桥村 | 8 | 0.8779 | 0.6133 | 0.2646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高滩坝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5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石洞镇高滩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石洞镇 | 高滩坝村 | 8 | 0.3840 | 0.0703 | 0.3137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青狮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6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青狮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青狮村 | 1 | 0.5199 | 0.1839 | 0.3360 |
2 | 0.1402 | 0.1262 | 0.0140 | ||
11 | 1.8598 | 0.8878 | 0.9720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文里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7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聚贤镇文里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聚贤镇 | 文里村 | 2 | 1.3257 | 0.8855 | 0.4402 |
3 | 3.7000 | 3.0815 | 0.6185 | ||
5 | 0.0367 | 0.0330 | 0.0037 | ||
7 | 0.0208 | 0.0130 | 0.0078 | ||
8 | 1.5217 | 1.0646 | 0.4571 | ||
9 | 0.4800 | 0.4320 | 0.0480 | ||
10 | 0.2701 | 0.2431 | 0.0270 | ||
集体 | 0.3843 | 0.0400 | 0.3443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狮子社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8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凤凰街道狮子社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街道 | 社区 | 组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凤凰街道 | 狮子社区 | 1 | 3.7604 | 0.6331 | 3.1273 |
3 | 5.2586 | 1.5270 | 3.7316 | ||
集体 | 0.3917 | 0.0733 | 0.3184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花亭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9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花亭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花亭村 | 1 | 0.1559 | 0 | 0.1559 |
7 | 1.9987 | 0.4997 | 1.4990 | ||
8 | 18.8009 | 9.0205 | 9.7804 | ||
9 | 1.5868 | 0.7360 | 0.8508 | ||
10 | 1.0336 | 0.7995 | 0.2341 | ||
集体 | 0.6208 | 0.0284 | 0.5924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田家堰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10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东禅镇田家堰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东禅镇 | 田家堰村 | 3 | 0.1093 | 0 | 0.1093 |
4 | 1.2533 | 0.8575 | 0.3958 | ||
5 | 0.0660 | 0.0594 | 0.0066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石岩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11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石岩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石岩村 | 1 | 20.4414 | 9.9966 | 10.4448 |
2 | 4.5128 | 2.1836 | 2.3292 | ||
3 | 0.4616 | 0.1985 | 0.2631 | ||
4 | 12.2837 | 7.0399 | 5.2438 | ||
5 | 9.7126 | 5.1014 | 4.6112 | ||
6 | 3.6418 | 1.5387 | 2.1031 | ||
7 | 20.7019 | 12.7190 | 7.9829 | ||
8 | 12.4176 | 7.7708 | 4.6468 | ||
9 | 22.1582 | 11.8074 | 10.3508 | ||
10 | 0.0138 | 0.0124 | 0.0014 | ||
12 | 8.1499 | 3.7455 | 4.4044 | ||
13 | 12.1893 | 6.9338 | 5.2555 | ||
14 | 0.4568 | 0.1223 | 0.3345 | ||
15 | 13.5170 | 7.8047 | 5.7123 | ||
集体 | 2.3810 | 0 | 2.3810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香林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12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香林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香林村 | 1 | 1.2769 | 0.6799 | 0.5970 |
8 | 0.8068 | 0.4550 | 0.3518 | ||
9 | 6.7131 | 2.3556 | 4.3575 | ||
12 | 2.0387 | 1.2027 | 0.8360 | ||
14 | 1.8002 | 1.4452 | 0.3550 | ||
15 | 1.5103 | 1.0253 | 0.4850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铁炉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13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铁炉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铁炉村 | 2 | 1.7524 | 0.5409 | 1.2115 |
3 | 14.3721 | 7.0402 | 7.3319 | ||
10 | 3.4814 | 0.5423 | 2.9391 | ||
13 | 2.6324 | 1.0432 | 1.5892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
工程征收六合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 告
遂安府公〔2017〕14号
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7〕65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定的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遂宁南坝机场迁建工程用地征收会龙镇六合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单位:公顷
镇 | 村 | 社 | 总面积 | 耕地 | 其他土地 |
会龙镇 | 六合村 | 8 | 0.4285 | 0.3422 | 0.0863 |
12 | 0.7884 | 0.5936 | 0.1948 | ||
17 | 0.7507 | 0.6355 | 0.1152 | ||
集体 | 0.1632 | 0 | 0.1632 |
二、补偿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执行。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要求执行。
四、争议解决
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意见交由区土储中心,由区土储中心依法作出答复;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区土储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