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74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6〕66号
  • 成文日期: 2016-08-11
  • 发布日期: 2016-09-12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认真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6〕66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下达我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6295立方米,其中:商品林采伐限额11745立方米(抚育采伐1464立方米,低效林改造10264立方米,其他采伐17立方米);公益林采伐限额4550立方米(更新采伐31立方米,抚育采伐4519立方米)。

  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度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得突破。分解落实到各乡镇的采伐限额,不得层层截留,各类型分项限额不得串换、调剂、挤占。我区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活动,各乡镇暂时仅安排商品林采伐指标,确需采伐公益林林木或因灾害、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乡镇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要按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备用限额中批准追加。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三、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一)完善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公益林采伐应严格遵守《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对公益林进行大面积皆伐和低效林更新改造。商品林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主,为方便群众,除安居镇、柔刚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的所有采伐申请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办理外,其他乡镇农民自用材14株(含14株)以下的林木采伐办证申请委托各乡镇办理。

  (二)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执行《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领取、保管和办证,并落实办证人员、设备。区林业局要加强对办证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办证人员、设备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时停止办证、限期整改,并通过区流动办证服务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所需。各乡镇办证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和办证依据每年12月30日前定期交回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进行监督审查和保存。

  四、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区林业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办理林木采伐证的规定,加强对滥砍乱伐林木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林木凭证采伐率。

  (二)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区林业局要制定与“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相适应的木材经营加工数量和规范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木材经营加工大量采伐利用木材。加强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单位木材来源的管理,杜绝收购无证木材。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区林业局与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资源破坏案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突发情况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对森林资源管理混乱,破坏严重的地区,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打击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意识。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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