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 1 | 遂安农(渔政)罚〔2023〕11号 | 代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代某某 | 当事人代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三家镇大安社区大安码头琼江河河边违规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 |
| 2 | 遂安农(渔政)罚〔2023〕12号 | 罗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罗某某 | 当事人罗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石洞镇白安河(蒋家祠堂附近)违规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 |
| 3 | 遂安农(渔政)罚〔2023〕13号 | 米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米某某 | 当事人米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安居区三家镇加油站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3日 |
| 4 | 遂安农(渔政)罚〔2023〕14号 | 余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余某某 | 当事人余某某于2023年12月4日在安居区柔刚街道三合碑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2日 |
| 5 | 遂安农(渔政)罚〔2023〕15号 | 钟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钟某 | 当事人钟某于2023年11月29日在安居区凤凰街道凤鸣江城近琼江河违规垂钓。 |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