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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4-02-04 17: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4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1遂安农(渔政)罚〔2023〕11号代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代某某当事人代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三家镇大安社区大安码头琼江河河边违规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
2遂安农(渔政)罚〔2023〕12号罗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罗某某当事人罗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石洞镇白安河(蒋家祠堂附近)违规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整(大写:叁佰元整)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13日
3遂安农(渔政)罚〔2023〕13号米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米某某当事人米某某于2023年12月1日在安居区三家镇加油站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3日
4遂安农(渔政)罚〔2023〕14号余某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余某某当事人余某某于2023年12月4日在安居区柔刚街道三合碑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100元整(大写:壹佰元整)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2日
5遂安农(渔政)罚〔2023〕15号钟某在禁渔区违规垂钓案钟某当事人钟某于2023年11月29日在安居区凤凰街道凤鸣江城近琼江河违规垂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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