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混合用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八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混合用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3〕4号)等相关要求,探索产业混合用地改革路径和措施,更好适应城市功能提升和发展需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定力,探索产业混合用地改革,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空间品质,推进遂宁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确保在依法依规、不突破政策红线的前提下推进改革,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不得违反土地供应政策,不得违反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政策。
(二)节约集约原则。努力实现产业用地与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大力实施资源节约集约战略;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减轻资源利用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三)公平开放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占公共利益。
(四)综合利用原则。坚持资源综合利用理念,发挥资源综合配置效益,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综合保障二、三产业用地;坚持规划引领,将混合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以高水平空间治理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总体目标
针对新产业新业态呈现出的多种产业业态融合、多种用地类型混合的特点,在国土空间治理上探索一宗土地多业态、多用途的混合用地管理模式,着力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核发、土地供应、建设项目实施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形成新制度、新规范。通过全域全流程全要素的融合,建立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在规划与土地政策、程序的闭合管理,形成混合用地常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适用范围
市直园区新供应国有土地的二、三产业项目中,涉及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的(不含居住类混合用地),适用于本方案。
五、实施内容
(一)明确用地类型。实行混合用地的主用途、兼容用途管理和比例管控,提升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空间高效复合利用。统筹好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保持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并优先实现,兼容用途始终服务于主用途。混合用地改革适用类别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二)强化规划引领。按照“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原则,以“产业互补、产城融合”为目标,强化国土空间治理研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上位规划明确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分区、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等相关要求,根据产业规划鼓励设置混合用地,弹性设置兼容用途,提高空间资源使用效率。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中,根据各阶段产业发展需要,依法按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深化、细化、优化,满足新产业新业态需要。
(三)稳妥推进土地供应。混合用地供应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土地市场规范运行。混合用地根据主用途实行差别化供应,供应方式应满足相关的政策规定。探索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综合利用、立体开发,依法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严格产业准入及监管。混合用地应根据产业特点科学设置,由市直园区管委会对混合用地的产业类型、建设时序、自持比例、产权分割及移交管理等提出要求,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由提出产业条件的市直园区管委会与竞得人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负责对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明确的各类型建筑的平面位置、使用功能及各项经济指标和安全、环保、消防等实施监管。竞得人凭有关履约监管协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严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严禁违法销售。
(五)规范不动产登记。产权单位可对主用途部分、兼容用途部分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混合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土地用途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批准文件确定的用途登记。
六、实施步骤
(一)改革方案实施阶段(2025年10月—2027年6月底)。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注重不同区域和土地供应管理实际,有侧重地开展创新探索,形成不同功能区混合用地的规划设计、土地供应、规划审查、不动产登记、项目管理的全流程典型案例。
(二)总结完善阶段(2027年7月至2027年8月)。持续推进市场化要素配置,对通过混合用地改革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效果进行评估,修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规范混合用地行为。2027年9月以后,持续深化混合用地改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遂宁混合用地”模式经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直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积极配合,统筹推进混合用地改革工作,研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合作局等部门要发挥产业发展主导部门作用,把握好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动态,确保多业态混合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承担牵头责任,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在产业规划、空间规划、项目准入、合同管理、用地监管等方面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规范运作。改革工作要依法规范运行,既要强化监管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又要构建容错机制,着力营造鼓励和支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
八、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7年8月31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混合用地改革工作实施指引
附件
遂宁市市本级产业混合用地改革工作实施指引
第一章 混合用地及目录
第一条 混合用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内一宗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用地,需要采用多种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本指引所指的混合用地为新出让宗地。
第二条 混合用地改革适用类别为工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仓储用地,即工业用地(1001)、商务金融用地(0902)、科研用地(0802)、物流仓储用地(1101)。
第三条 混合用地采用主用途和兼容用途进行表示,在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兼容用途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分别明确拟混合用途比例,并按照规划用途的建筑与设施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如无建构筑物,则以用地面积计),按从多到少顺序排列。
第四条 混合使用方式按照混合用地目录指引表实施(详见表1)。混合用地可以满足产业业态多样化发展和提高土地使用收益。
第五条 兼容用地的建筑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其中工业与物流仓储用地的兼容比例不超过50%。
表1 混合用地目录指引表
用地类别 (主用途) | 可混合使用的类别 (兼容用途) | 兼容用地建筑比例要求 | 备注 |
工业用地 (1001)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科研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 兼容用途用地建筑规模总比例不超过30%;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相互混合的,兼容比例可适当提高到不超过50% | 兼容用途土地占比、建筑面积占比均不超过30%(50%) |
物流仓储用地 (1101)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科研用地、工业用地 | 兼容用途用地建筑规模总比例不超过30%;物流仓储用地与工业用地相互混合的,兼容比例可适当提高到不超过50% | 兼容用途土地占比、建筑面积占比均不超过30%(50%) |
科研用地 (0802) | 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文化活动用地、体育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兼容用途用地建筑规模总比例不超过30% | 兼容用途土地占比、建筑面积占比均不超过30% |
商务金融用地 (0902) | 商业用地、文化活动用地、体育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兼容用途用地建筑规模总比例不超过30% | 兼容用途土地占比、建筑面积占比均不超过30% |
注:1.居住类混合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混合用地范围。
2.表中比例数据不含本数。
3.混合用地中有科研用地、文化活动用地、体育用地任意一种及以上的,整宗地块均要按
照《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要求。
第二章 混合用地规划实施
第六条 混合用地的实施推进应以《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统领,符合产业发展、业态需求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管控要求。混合用地的表达方式要满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和“一张图”入库要求。
第七条 混合用地兼容用途的建设比例及地下空间规模等经济技术指标,可结合《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和本实施指引依法按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深化、细化、优化予以明确,并出具规划条件。混合用地性质可采用“主用途用地性质(兼容用途用地性质)”的方式表达,并注明兼容比例。建筑面积指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章 规划、土地、房屋用途分类衔接
第八条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等相关规定,按《用地分类及房屋用途对应表》(详见附件1)对土地、规划、房屋用途进行分类衔接。
具体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12项一级类为基础,将用地用海分类中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和房屋用途的一级、二级分类进行对应,其中房屋用途主要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第5项至第10项一级类。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九条 出让混合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诚信原则,在供地方案中按照规划条件明确各用途混合比例,根据混合用地主用途依法确定供应方式,出让年限根据年限低的用途确定,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混合类别、混合比例、各地类开发强度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条 混合用地的出让价格,应当在参考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主用途和兼容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年限,按照国家土地估价规程,对土地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按规定程序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第五章 建筑设计方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用地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混合用地主导和兼容用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明确各类型建筑的平面位置、使用功能及各项经济指标。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主用途优先、混合用途服务于主用途的原则,各用途间互不相斥,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相关要求。用地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主用途、兼容用途的功能布局合理性、用地布局真实性、各类指标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按程序报审。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十二条 探索不同形式混合宗地产权最小单元划分,按《房 屋用途与不动产单元对应表》(附件2)对房屋用途8个一级分类和28个二级分类对应的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最小登记单元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登记。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用途”栏填写宗地主用途,在附记中记载宗地的兼容用途,对于各类用途所占比例应记载于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房屋用途按照规划用途填写,房屋土地用途按照房屋规划用途所对应的混合用地宗地中的土地用途进行填写,主用途及兼容用途比例按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的房屋面积计算比例,并在附记栏中加以记载;土地面积不再分摊,只记载宗地面积。(例如,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兼容商务金融用地”,则其中规划用途为“科研”的房屋,其土地用途对应填写为“科研用地”;规划用途为“金融商务”的房屋,其土地用途对应填写为“商务金融用地”;所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兼容商务金融用地’”。)
第十四条 从严控制兼容用地和混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可转让的部分以外,均应当整体转让。
第七章 地块监管
第十五条 市直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混合用地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违规销售、违反产业政策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附件:1.用地分类及房屋用途对应表
2.房屋用途与不动产单元对应表
3.名词解释
附件1
用地分类及房屋用途对应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 房屋用途分类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类别 编码 | 类别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5 | 商服用地 | 0505 | 商务金融用地 | 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2 | 商务金融用地 | / | / | 30 | 商业、金融、信息 | 34 | 金融保险 |
6 | 工矿仓储用地 | 0601 | 工业用地 | 10 | 工业用地 | 1001 | 工业用地 | 100101 | 一类工业用地 | 20 | 工业、交通、仓储 | 21 | 工业 |
100102 | 二类工业用地 | ||||||||||||
100103 | 三类工业用地 | ||||||||||||
0604 | 仓储用地 | 11 | 仓储用地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20 | 工业、交通、仓储 | 27 | 仓储 | ||
11010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4 | 科研用地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2 | 科研用地 | / | / | 40 | 教育、医疗卫生、 科研 | 43 | 科研 |
附件2
房屋用途与不动产单元对应表
房屋用途 | 不动产单元 | 备注 |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不动产登记单元 | 最小登记 单元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10 | 住宅 | 12 | 非成套住宅 | 幢、层、间 | 间 | |
13 | 集体宿舍 | 幢、层、套、间 | 间 | |||
20 | 工业 交通 仓储 | 21 | 工业 | 幢 | 幢 | 标准厂房可按层、间进行登记。 |
22 | 公用设施 | 幢 | 幢 | |||
26 | 公交运输 | 幢 | 幢 | |||
27 | 仓储 | 幢 | 幢 | 标准厂房、其他用地性质上的仓储或车库,可按层、间进行登记。 | ||
30 | 商业 金融 信息 | 31 | 商业服务 | 幢、层、间 | 间 | |
32 | 经营 | 幢、层、间 | 间 | |||
33 | 旅游 | 幢、层 | 层 | 酒店按照规划核实的结果按幢、层进行登记。 | ||
34 | 金融保险 | 幢 | 幢 | |||
35 | 电讯信息 | 幢 | 幢 | |||
40 | 教育 医疗 卫生 科研 | 41 | 教育 | 幢 | 幢 | |
42 | 医疗卫生 | 幢 | 幢 | 临街单间房屋可按间进行登记。 | ||
43 | 科研 | 幢 | 幢 | 孵化器可按层、间进行登记。 | ||
附件3
名词解释
混合用地是指在同一地块或区域内,规划允许两种或以上不同性质的土地用途(如居住、商业、办公、文化、休闲等)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其核心要点为:
混合用地打破传统单一功能分区(如纯居住或纯商业),通过多种功能的垂直或水平组合(例如底层商铺+上层住宅、商办综合体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一是体现空间集约化、动态灵活性。通常以高密度开发形式出现,常见于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更新区域,强调紧凑布局和资源共享;部分混合用地规划预留弹性,允许用途比例或类型根据市场需求按规定程序调整。
二是混合类型的多样性。水平混合:同一地块内不同功能建筑并列。垂直混合:单栋建筑内分层设置不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