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了《安居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安居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动物防疫质量,保障养殖户的切身利益,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农业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使用省、市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动物。
第三条 补偿经费来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资金从中央、省委、市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
第四条 应激死亡补偿标准
1.小猪(仔猪断奶至25公斤),400元/头;育肥猪(25公斤以上),16元/公斤(最高不超过1000元);能繁母猪1200元/头。
2.犊牛(50公斤以下),1500元/头; 生长牛(50公斤-200公斤),30元/公斤(最高不超过4000元);成年牛(200公斤以上),5000元/头。
3.羔羊(10公斤以下),200元/头;架子羊(10公斤-50公斤),20元/公斤(最高不超过700元);成年羊(50公斤以上),800元/只。
4.产蛋鸡/鸭/鹅80元/只;成鸡/鸭/鹅60元/只;生长鸡/鸭/鹅50元/只;雏鸡/鸭/鹅20元/只;鸽30元/只。
第五条 认定补偿程序
(一)被免动物在免疫注射后48小时内发生应激反应,养殖户应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官方兽医到现场处置核实,并拍照存档。
(二)以户为单位,畜禽免疫应激补偿低于500元的,由镇畜牧兽医站和镇人民政府认定;畜禽免疫应激补偿超过500元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和镇畜牧兽医站共同认定。
(三)经认定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的,填写《安居区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认定记录表》,经养殖户、防疫人员、村(街道)干部、认证人员签字确认后。连同现场照片、养殖户银行卡账号、无害化处理证明等佐证资料,由畜牧兽医站整理、完善后统一交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所有补偿费用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每年6月、12月两次组织专人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发放到受补养殖户一卡通账户,并备案存档。
第六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散户免疫,由于免疫注射人员不按技术要求操作和对不能免疫接种的动物仍然实施免疫接种导致应激反应死亡不予补偿。
(二)超过免疫范围,未使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供应的强制免疫用疫苗的。
(三)规模养殖场自主进行免疫接种而导致的应激反应死亡的动物不予补偿。
(四)家畜未佩戴二维码溯源标识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告和认定的。
第七条 参加畜禽保险的,扣除保险赔偿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补偿。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滞拨、截留、挤占、挪用及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