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3M/2024-00117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文       号:遂安市监发〔2024〕48号
  • 成文日期: 2024-07-02
  • 发布日期: 2024-07-0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7-05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队:

按照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遂宁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遂市监发〔2024〕56号)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发〔2024〕32号)》要求,现将《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遂宁市超标电动二、三、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遂宁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就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深入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着力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约谈一批问题突出企业,整治一批非法改装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

通过全链条整治行动,2024年摸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的底数,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质量安全监管;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全力解决影响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  川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徐和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各市场监管所、办公室、法规股、信用股、交易秩序股、质量股、特种设备股、执法大队。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股,承担日常事务。各股室根据职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实施整治中遇到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各市场监管所要集中工作力量,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要求推进落实。

三、整治任务

(一)着力完善标准和认证体系

1.强化标准实施。压实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标准宣贯,完善配套措施,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质量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2.加强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聚焦认证技术能力、认证风险防控、认证服务水平等认证质量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检测、工厂检查结论不足以支撑认证决定,认证评定关键技术信息把关不严,降低认证要求发证,不按规定转换证书,检测能力不满足标准要求,日常检测过程及管理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认证风险排查和追溯处置等环节监管。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质量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3.推动标准制定。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质量股)

4.落实互认协同。落实国家标准的互认协同要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

(二)积极配合解决有关充电费用及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5.规范和监督充电费用。督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交易秩序股、各市场监管所)

6.鼓励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鼓励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有效识别进入电梯轿厢的电动自行车。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对接,实现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特种设备股、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7.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严厉打击;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定不明确的,在加快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和职能部门的同时,联动相关市级部门,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大队、信用股、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8.规范线上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属地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与公安、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交易秩序股、质量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9.落实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安全责任。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作,督促指导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属地即时配送平台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交易秩序股、各市场监管所)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0.全面排查有关生产销售企业。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底数,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相关生产企业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对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核实其出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企业台账,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销售地址、生产销售产品类型,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9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局(见附件3)。督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质量股、法规股、各市场监管所)

11.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安全生产月”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集中约谈和警示教育,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2024年6月底前完成)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督促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深入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隐患。(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

12.加强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禁止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行为。(2024年8月底前完成)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督促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费警示”及“承诺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质量股、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13.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常态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区域性问题开展跟踪抽查,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销售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将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按照规定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质量股,信用股、办公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4.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电动自行车召回重点监控管理,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召回监管工作。加大缺陷线索收集力度,加强安全问题线索共享,强化电动自行车缺陷调查,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对确认存在缺陷但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做好召回后续监督工作,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活动未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依法要求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5.严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在维修、租赁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法大队、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五)有效服务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管理体系建设

16.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老旧蓄电池报废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质量股)

17.提升检测技术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增加具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优先办理其资质扩项,增加蓄电池检验检测能力,为新产品出厂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报废回收服务机构站点提供必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鼓励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验检测机构优化站点布局,开展支撑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相关无损检测方法研究,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报废回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及时掌握机构数量,动态更新辖区内可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检验检测的机构名录,积极为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8.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坚持以点连线带面全链条追溯,依法对生产、销售、改装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调查,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移送线索、依法请求协助调查,必要时进行指定管辖。发现电动自行车厂商违法行为线索要向上级报备,不得瞒报。强化信息通报,对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伪劣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号牌及用户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和消防救援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事故调查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要追溯严查。(执法大队、质量股、各市场监管所)

19.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加大信用惩戒和宣传曝光力度,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应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等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曝光,形成有力震慑。(执法大队、信用股、办公室、各市场监管所,持续推进)

(七)加大消费维权畅通诉求渠道

20.加强教育引导和舆论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紧紧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信用股、各市场监管所)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及时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协同、层层防控的全链条整治责任体系。要坚持“严”字当头,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现并处置问题隐患,确保隐患排查全面、准确,整治措施科学、规范。要广泛开展宣传,会同相关部门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三)加强督导考核。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将整治要求落到实处。对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坚决不得生产销售。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在整治行动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等行为,实行重大情况即查即报制度,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以及区局报告。对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经验做法要及时梳理总结。请各市场监管所在2024年7月5日前,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统计表》(见附件1)报质量股卢朝婷,以及自2024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卢朝婷,联系电话:0825-8660800

邮  箱:519378146@qq.com


附件:1.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统计表

          2.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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