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惠企十条》意见的函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区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引导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经营主体“个转企”和“小升规”,不断夯实全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我局代拟了《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惠企十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前期已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现公开征求各企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和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一、
起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
意见反馈途径:安居区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和运行股工作人员蒋健,电话17689511927,邮箱84898648@qq.com)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惠企十条(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安居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遂宁市安居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惠企十条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引导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经营主体“个转企”和“小升规”,进一步夯实全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基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20〕10号)、《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6”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遂委发〔2020〕12号)、《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2”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遂安委发〔2020〕12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遂安府〔2014〕16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安居区促进重点商贸流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遂安府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企业升限升规
(一)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批发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零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三)支持新增升限入统的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实现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限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7万元、8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四)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五)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六)支持新增升规入统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年度实现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扶持补助资金;新注册实现月份升规入统的法人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7万元、9万元、11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七)支持经营主体“个转企”。当年实现“个转企”并升限升规入统的以上四类商贸流通业、六类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并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第一条“支持企业升限升规”扶持补助资金)
(八)支持企业业务拓展。对区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加大主营业务拓展给予扶持奖励。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凡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营业收入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企业税务申报表金额为准。
三、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九)支持工业企业主辅业务分离。对工业企业当年分离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业企业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四、支持企业连锁发展
(十)支持建立连锁企业和发展连锁网点。对当年在我区成立独立法人的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分支机构3处及以上)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在当年升限升规入统的,从当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在以后年度升限升规入统的,按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扶持奖励。已升限升规入统的连锁企业在区内外每新增一个连锁网点且经营满一年的,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50(含)—100(不含)平方米给予连锁企业2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单个连锁网点营业面积100(含)平方米及以上给予连锁企业5万元的扶持补助资金。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我区在库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以及在我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
六、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扶持资金的兑付采取“自主申报、联合审批、专会审定”的管理方式。各经营主体应于次年按照文件要求向区政府主动申报奖励项目及资金。区商务部门会同统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安居经开区参与辖区内经营主体的综合评审,同一项目取最高专项政策给予专项扶持但不得重复享受。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审定意见,协同区商务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七、否决条件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扶持资金支持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群体性恶性事件及偷税、漏税情况之一的。
(二)企业主体及法人涉及违法行为的。
(三)入库入统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不合格的。
(四)其他经认定不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资格的。
八、附则
(一)企业获得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与区委区府已出台的对项目支持政策有重复的,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同一年度内,企业已按照国省市政策和区内招商引资合同获得税收减免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所列的税收减免支持。
(三)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