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磨溪镇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磨溪镇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附件:
磨溪镇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制定磨溪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总则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是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保证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是指规定各村(社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造成不同程度社会影响时,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村(社区)的负责人及各有关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制度。
二、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食药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政策规定。
3、落实村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小组,指定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涉药经营单位、卫生室等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活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5、成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当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上报,积极响应,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培训。
6、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调调查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二)各有关单位食药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1、镇食药安办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2)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长效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
(4)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工作;
(5)圆满完成党委、政府及上级赋予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职责。
2、卫生院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省、市、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纠正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行为,督促涉药经营单位、卫生室规范运行;对造成死亡或群体性不良反应、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负责本辖区涉药经营单位及卫生室药品安全工作,负责流通环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管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咨询活动。
3、兽防站主要职责
(1)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推广、技术培训;
(2)指导和督促畜牧养殖、生产单位建立生产记录档案;
(3)提出养殖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严格查处和没收销毁含瘦肉精的肉品;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监管;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负责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查处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类和病死畜禽肉及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4、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粮油、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
(2)督促指导相关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记录;
(3)组织种植业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认证;
(4)参与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科学防治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5、学校主要职责
(1)对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经营店定期进行检查;
(2)对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学校各种卫生制度;
(4)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
(5)杜绝食用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党政办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
(2)负责全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信息报送;
(3)组织协调工作及上传下达;
(4)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7、派出所主要职责
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食品药品安全的查处工作和立案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镇班子成员是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之一,其分工负责按分管部门、分包村委执行;
(二)各村支部书记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涉及村、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的;
4、阻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
5、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6、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市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