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开展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开展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区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规范运行,创造公平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在区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围绕招投标领域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
(一)招标人(项目业主)前期准备不充分、设置排他条款、有意避开法定招投标媒介、履职不力、泄露秘密。
(二)投标企业(人)投标资质材料弄虚作假、借用资质投标、串联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围标、串标、卖标。
(三)少数评标专家缺乏职业道德约束、主动联系投标人或业主操纵评标。
(四)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围标活动、收取回扣分成。
(五)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缺位,备案审查不严、招标过程监督不力、标后监督不到位。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是集中发现和查处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工作启动(5月上旬)
学习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和做法,按照市政府《开展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安居区《开展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启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清理存量(5月)
1.清理线索存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对全区2013年以来收到的群众反映问题线索(包括已经查处、正在办理和尚未查处的)和虽无反映但疑点较多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线索和办理情况台账,于5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部门所建台账的基础上建立问题线索总账。
2.分析研判。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交运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梳理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分析、综合研判,形成重点线索工作办理方案,并将相关材料于5月 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查处(6—9月)
1.明确重点。结合清理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线索,围绕重点人、重点项目,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进行全面排查,对办理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从中选择有价值、可查性较强的进行集中办理。
2.重点跟踪。对近3年的重点项目招标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确定几个招投标项目和投标企业进行跟踪,从项目业主、评标专家、投标企业、代理机构、中标企业项目班子等不同点位着力,从中发现问题、顺藤摸瓜。
3.注重时效。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主责部门开展查处工作,主责单位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领导小组每月听取1次办公室工作汇报。
4.通报曝光。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企业和商人、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通报曝光。
(四)建章立制(10—12月)
1.系统分析。对集中查处情况进行系统梳理,通过全面分析,分清哪些问题的发生属偶然现象,哪些问题是系统性、规律性存在,哪些问题发生的领域或者环节较为集中,问题发生或长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等等。
2.完善机制。针对发生问题较为集中的招投标领域和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堵住制度漏洞、弥补制度缺陷,同时确保机制的可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常态运行(2018年1月及以后)
1.加强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3〕229号),区招管委统筹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适时拟定招投标工作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全面履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3.完善机制。区招管委、招管办经常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是检查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工作参与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二是检查项目业主、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三是通过检查不断发现制度缺陷,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