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51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遂安府函〔2016〕84号
  • 成文日期: 2016-06-20
  • 发布日期: 2016-07-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变更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管理中心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函〔2016〕84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变更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

  管理中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区直机关事业机构名称〉的通知》(遂安委办〔2015〕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安居区失地农民生活补助保障管理中心变更为安居区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由于人员变动,现对安居区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委员会作如下调整,负责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资金收支监管工作。

  主  任:施瑞昶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主任:黄  健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成  员:李  建  区人社局局长

          曾  勇  区财政局局长

          薛  朔  区国土分局局长

          杨  林  区住建局局长

          方永学  区民政局局长

  二、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职能职责

  区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区社保局合署办公,其职责是:

  (一)筹集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

  (二)管理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

  (三)保证生活补助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最大限度的增值。

  三、建立健全“管理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收支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社记账”的管理模式管理专项资金。

  (二)分社对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就业状况,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进行公示,建立相关档案,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在银行设立支付生活补助保障费专户,由各社应领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基本生活补助保障费。

  (四)分社建立收支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和被征地人员的查询,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五)对区财政注入“管理中心”的资金到位情况,每年12月底前进行公布。

  四、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经费

  管理中心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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