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8495829/2018-0010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安居区东禅镇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8-04-01
  • 发布日期: 2018-04-0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东禅镇 发布时间:2018-04-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镇直部门、各村(社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改进和完善已实行的“村财镇管”体制,理顺村级财务管理关系,提高村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 2008 〕8号)和遂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的通知》(遂市农业〔 2012 〕 31号)、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安府函〔 2014 〕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修改完善本办法。

一、 调整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为确保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东禅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林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泽良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吴建军党委委员、副镇长

成  员:方伟党政办主任

        朱勇财政所所长

        梁芳纪委副书记

        余全彬农业服务中心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农业服务中心,由余全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村级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镇政府设立“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

1.镇主要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镇设立“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村级财务委托给“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中心”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委托程序、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档案管理”,坚持“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及“三权”不变的原则。

3.“中心”负责村级财务业务工作及村级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镇财政所协助“中心”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同镇纪委负责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4.“中心”直属于镇人民政府,其岗位设置: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代理会计1名,每村设报账员1名。“中心”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任;“中心”代理会计由镇人民政府聘任,其待遇在各村办公经费中列支。

“中心”主任职责:负责“中心”全面工作。组织建立健全“中心”各项制度,参与村级资产出租、转让、入股、变卖等协议(合同). 工程项目发包的签约和验收等工作。

“中心” 副主任职责:负责“中心”会计业务规范化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代理会计职责: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村级财务会计业务,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收支票据审核、科目设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预决算、财务公示表。对出纳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存。达到账实、账据、账表、账账、账册五相符。收集、装订会计资料、保管会计档案等工作。

村财务报账员职责:负责本村的财务预算编制、日常收支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备用金领取支付、集体资产管理、单据报送、村级财务公布榜制作、张贴和财务解释等工作。

三、 村级资金管理

1.村主任负责财务审批,村报账员任出纳。

资金审批使用程序:各村报账员将需要支付的款项资料先报“中心”副主任审批开具资金审批表,再由“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最后由“中心”副主任开具取款凭证。

2.集体资金包括:(1)“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2)村集体经济经营收入;(3)土地、房屋、企业、塘堰等集体资产发包及租金收入;(4)土地等补偿费;(5)扶贫、救济资金;(6)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以及借款、贷款等;(7)利息等其它收入;(8)以资代劳资金;(9)其它收入。

3.实行统一报账制度。每月的16-30日为村定期到“中心”报账时间,次月的1-15日为集中做账时间(以代理会计通知的时间为准)。由村报账员将村级财务汇总后交由“中心”代管会计,同时双方应办理资料交接清单。“中心”会计做账后将各村的财务情况分别反馈给村主要负责人和报账员,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4.村集体所有收入,均由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款手续,禁止村另行设置出纳员。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在收款后3日内交由村报账员缴存或直接存入村级资金账户,严禁座支。

5.所有村级收入资金不缴存管理中心资金专户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先存后支,一经发现超过3000元收入不缴存村集体账户的,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负责,同时追究村主任责任。

6.村级所有开支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报账员方可支付。

7.村级所有开支必须使用正式发票,少数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零星开支,如误工工资、杂工工资等支出可使用管理中心提供的专用付款凭证。

8.公杂费及误餐补助费:村干部凭党政办统一出据的出差审批单报销,标准为:

(1)镇内报销公杂费10元/人·天、误餐补助费20元/人·天;

(2)镇外区内报销公杂费20元/人·天、误餐补助费20元/人·天;

(3)区外市内报销公杂费30元/人·天、误餐补助费5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100元/人·天;

(4)市外省内报销公杂费50元/人·天、误餐补助费5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150元/人·天;

(5)省外报销公杂费补助50元/人·天,误餐补助费50元/人·天,住宿费不超过200元/人·天。

镇内出差不另报车费,其余出差车费按乘坐常规公共交通工具为标准出具正式发票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需乘坐超标车辆需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

9.会务费及临时费用:各村因召开村民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助标准为10-20元/人·天;因工作需要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重难点工作经党委政府同意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解决,其服务标准为50-80元/人·天。每次的会议费及购买社会服务的费用须由驻村干部签字,同时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

10.办公费用:各村所需办公用品,一律由村统一购置,本着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每村每年办公用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并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村办公所需购置固定资产及大宗办公设施设备必须报“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各村干部不得私自报销电话费(因党委、政府安排重难点工作同意报销的除外)。

11.土方工程等基建支出:基建等工程按照先申报后实施的原则,2000元以下基建工程按照一审批、二公示、三验收的原则实施,同时各村超过2000元以上的基建工程,一定要有工程项目审批表、项目公示、会议记录、合同、预算报告、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税控发票等,工程款实行转账支付,不得现款支付。

12.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所有开支必须真实合理合法,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套现金。

13.实行报账责任处罚制度

(1)村级应在规定的做账日内做账,第一次未按时做账的给予通报,第二次未按时做账的,扣减村级目标分;多次不按时做账的,除加倍扣减村级目标分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票据要素缺少扣分制度。每张票据凡是没有时间、经手人、证明人、金额大小写、合计等要素的每缺少一项扣减相应的目标分,年终纳入目标考核计分。

四、村级财务票据的管理

1.村级各项收支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村办公益事业和其它等收入一律使用专用票据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所有开支一律不得以白条入账。对支出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由镇统一提供报销凭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自制和自行购买其他票据。

2.所有票据由“中心”会计统一管理,并建立票据领、销登记制度。保证村级一切收支均能入账核算。

3.“中心”定期对各行政村收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丢失、任意涂改、挖补、撕拆、转借收据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五、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

1.村级债权、债务要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责任追究制度,把制止新债发生、逐年化解旧债作为考核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2.严禁村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发放报酬、补贴、严禁借款用于村级其他支出。

3.凡有债务的村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每年必须按比例偿还,逐年消化。

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及档案管理

1.“中心”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村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的,应征求镇“中心”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心”会计人员和村报账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报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擅自离职的追究其责任。

3.加强对“中心”财会人员和村报账员的考核、培训、管理和监督,每年由镇纪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至少组织两次以上财经纪律制度等业务培训。

4.“中心”要分村设置账簿、统一记账程序、统一会计凭证、统一报表,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

5.代理会计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归档管理工作。

七、村级财务公开

1.村级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公开内容必须详细、真实。财务收支、工程项目承包、村级集体土地补偿款、惠农资金收支情况、资产、债权债务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等。未进行村级财务公示的村每次扣减相应的目标分。

2.财务公开要以群众看得明、听得懂为原则,由村报账员负责解释。

八、村级财务审计和监督

1.加大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力度,每年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村社区上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2.要结合村级换届开展村干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特别要加大对村社区干部任中的审计力度,实行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3.镇人民政府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由纪委、财政、农业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执行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九、责任追究

1.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级主任负责制。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村和个人、由镇纪委严格按照相关财经制度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村干部座支村级收入的;

(2)村干部及村财务报账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供账薄、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4)阻挠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

(5)抗拒、破坏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镇代管工作的;

(6)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

十、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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