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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报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4-08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精神,结合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2号)及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遂安府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遂宁市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在外务工经历,2019年4月24日后首次在安居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创业实体,可享受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遂宁市安居区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报表》,申报表可在创业所在地镇或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领取;

(二)申领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创业实体项目简要概况(项目简要概况内容要包含创业时间、项目名称、经营地点、投资规模、经营范围、吸纳就业、当前经营状况及市场前景等内容);

(四)创业实体项目图片(本人要在图片中);

(五)申领人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一)申领人准备申报材料到创业所在地村(社)、镇(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领人的实体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据实签署核实意见,由各镇农民工服务中心于每月底将当月收集的申报资料报送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就业开发股,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区就业局进行复审、公示;

(三)区人社局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区就业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人社会保障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村(社)、镇(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享受创业补贴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人员基础台帐。

(二)享受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申报条件申报创业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创业补贴资金的人员,将全部追回已享受的创业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创业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作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享受创业补贴人员服好务;要尽职履责,严格工作纪律和操作程序,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创业补贴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文件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区人社局 区农民工服务中心印发《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报的通知》(遂安人社发〔202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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