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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2〕第Z001122号

来源:安居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22 11: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综执决字2022〕第Z001122  

 

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  

本机关于202210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废弃油脂)运输、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陈继承,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广福村5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29X41。

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是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鸭脖)在四川省的全资生产型子公司,主要从事豆制品(非发酵型豆制品),蔬菜制品(酱腌菜),肉质品(酱卤肉制品),绝味鸭脖等卤制休闲食品生产销售,2021年11月,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通过投标取得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废弃油脂转运、处理权,于2021年11月20日签定废弃油脂回收处置合同,期限1年(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生产过程中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弃油脂通过场内设备简单油、水分离,废弃油脂达到一定数量后,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使用罐车(川B****4)转运回厂进行处理,过程中无任何相关台账资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环函〔2006〕395号,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弃油脂属厨余垃圾,属生活垃圾范畴,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收集、运输、处置该废弃油脂应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除营业执照外,只取得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绵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无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绵阳市祥平工业油脂加工厂资质、法人身份证,法人陈继承的调查询问笔录,四川阿宁食品有限公司袁茂林的调查询问笔录,废油回收处置服务协议书等证据为证。

202211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2﹞Z0011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你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22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联 人:曾中国          联系地址:安居区安居大道639号

联系电话:0825-8660883        邮政编码:    629006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当事人,联交银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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