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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安府办函〔2020〕1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弘扬新风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区政府四届6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护,建立长效机制
本通知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安居区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组织申报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各镇(街道)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由负责综治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
二、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待遇
(一)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
1.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另行择偶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符合民政相关政策的对象,应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致孤人员符合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特困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区慈善会发动社会定向捐助,用于改善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生活,帮扶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道)
2.切实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伤残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通过医保等多种渠道仍无法有效解决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各镇(街道)
3.做好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因伤残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在医保等相关政策报销后,可申请医疗救助;致孤儿童在参加医疗保险和报销上应给予优先。
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各镇(街道)
4.积极扶持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优先进行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5.切实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教体局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被评定为见义勇为的考生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按规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特殊录取政策。被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就读学校最高奖学金。
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各镇(街道)
6.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以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适当给予政策方面的照顾。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
7.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司法部门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各镇(街道)
8.切实做好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伤残认定,为他们提供康复用品、残疾预防、无障碍设施等环境和条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的就业、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教体局、各镇(街道)
(二)加大奖励力度,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优抚补助政策
1.设立安居区见义勇为基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20万元,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不足部分及时调整追加预算。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委政法委
2.切实加大奖励力度。评定为区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对于没有伤亡的,以精神奖励为主,视见义勇为具体情况,区政府给予最低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致1—4级残疾的人员,区政府分别给予15、12、10、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牺牲的人员,区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条件的,报请市政府认定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安排,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
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
三、注重宣传,弘扬新风正气
(一)强化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和各级政府负责做好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见义勇为相关法规、政策、先进事迹及社会关爱等活动进行宣传。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道)
(二)鼓励社会参与,扶持各类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牵头单位: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
四、有效期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