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函〔2018〕112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遂宁市安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 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方法技术指南》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安居区境内,需要由区政府指导、督促、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战结合,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负责,区域防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污染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倡导“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应急预案是《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共同组成遂宁市安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我区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限产停产方案、扬尘控制方案、停办大型户外活动方案、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方案,以及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等专项实施方案由区直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制订和实施。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安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和应急专家组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
2.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应急办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目督室、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旅游局、区国资委、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城管分局、区文广局、区安监局、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区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我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全区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地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有关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以及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7)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1)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进行执法检查;督导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会同环保局等单位开展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区目督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4)区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组织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并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收费、价格、补贴等政策,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控制和保障有关工作。
(5)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对有关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调配、使用和销售监管;负责在保障全区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督导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6)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的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7)区科技局:负责指导全区重大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研工作,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8)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黄标车”淘汰。
(9)区民政局: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对将重污染天气处置所需资金通过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
(11)区人社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2)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落实我区管辖范围内建筑工地围墙内扬尘治理措施。
(13)区交运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方案,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强化辖区内公共交通建设;配合环保部门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等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4)区农业局:负责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15)区城管分局:深化城区道路扬尘防治,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加大对城区环境清扫和露天焚烧垃圾的监管力度,加大道路扬尘洒水降尘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减少路面破损。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加强餐饮企事业单位餐饮油烟排放监管。
(16)区林业局: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
(17)区商务局: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8)区卫计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防病知识宣传;组织指导和协调督促辖区内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国有生产型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0)区工商局:负责日常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煤炭的市场销售监管。
(21)区质监局:配合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22)区文广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
(23)区安监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区旅游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5)区消防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6)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 应急工作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宣传报道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监测预警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区环保局成立监测预警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3.2 应急督导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等成员单位成立应急督导组,主要负责对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2.3.3 事件评估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等成员单位成立事件评估组,主要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宣传部门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4 专家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区环保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科学管理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信息共享、通报、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应急监测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按预警级别要求,区环保局应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结合历史数据、污染控制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城市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2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6小时以上;或监测PM2.5浓度>350微克每立方米并持续3小时以上。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根据PM2.5浓度预测结果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区政府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尽量提前24小时以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当PM2.5浓度监测结果达到相应预警启动级别时,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等。当预测PM2.5浓度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
黄色、蓝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和指令下达工作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3.4 预警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各自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下发减排清单督查相关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预警期间,各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强工业废气排放、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机动车尾气、露天违法焚烧等的检查力度。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按指令要求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3.5 污染打断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污染过程存在短时打断,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条件时,应按照一次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尽量拉长应急响应时间,减少预警启动、解除频次。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升降级的建议,按预警启动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执行响应预警级别的发布流程并报应急办备案。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预警升级措施。
3.6 预警解除
当PM2.5浓度预测或监测结果不满足预警等级条件要求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延长预警响应时间或提前解除预警响应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的审批流程执行解除审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坚持“单个城市自身响应,相邻城市协作响应,多个(3个及以上)连片城市市级响应”和“以事发地所属人民政府为主”应急响应原则。
4.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级别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 响应程序
当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组报告,经组织对区内重污染天气影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后,确认达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相应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其中,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区域应急响应措施需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启动。
4.4 响应措施
4.4.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达到5%以上。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区教育局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区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或者轮流性生产。
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城区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含驾校教练车)的汽油车、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上路行驶(0点至3点除外),公共交通部门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区教育局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取消户外活动。区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有条件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污染治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确定的限行区域内,在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加强交通执法检查。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4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区教育局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区卫计局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有条件可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强污染治理,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城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在城市主城区对货车等大型汽车实行禁止通行,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城区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4.5 补充说明
春节、国庆节假日期间,因幼儿园、中小学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预警期间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在有关移动源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对于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煤改电的工业企业、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低于标准限值50%的工业企业,可纳入免于停产、限产工业源项目名单,不作应急减排要求。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4.5 应急响应报告及通报
4.5.1 报告责任单位
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责任单位为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5.2 报告时限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启动预警后1小时内上报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5.3 事件通报
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工作进展及时向区直有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如果涉及被困、失踪、伤亡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事件可能有境外影响的,由区旅游局负责通报。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实施方案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 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区域重污染天气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监测预警组对未来24小时空气环境质量及气象条件的分析评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降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新闻发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要依据职责主动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信息,密切关注舆情,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应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域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授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6 信息报告与总结评估
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结束3个工作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对全年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同时评估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上年度的总结评估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并函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备案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资源保障
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确保能迅速开展并完成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科技水平,提升预报能力;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要做好气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协调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人力保障。
7.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区环保局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区环保局和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充分运用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模型,对空气污染发展进行动态仿真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全面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部门配备视频指挥调度系统、车载应急指挥移动系统、便携式移动通信PDA终端等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7.4 经费保障
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的应急保障建设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按财权和事权统一原则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保障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网络运行经费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案处置指挥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
7.5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科学解读重污染成因、污染危害、应对措施,引导公众采用科学方法,主动参与应对和污染减排,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7.6 应急培训
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污染控制等专门人才。
7.7 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奖惩
8.1 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做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或处罚。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遂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问责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正确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
(3)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
(4)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6)挤占、挪用、贪污、盗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它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重污染:指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
预警分级:根据我省重污染天气的形成特点,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4个等级,与之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不同等级应急响应级别配套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9.2 预案评估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重点评估预警等级、减排基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应急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
9.3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文本内容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源清单每年更新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
本应急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修订,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遂宁市安居区工业源项目减排清单
2.遂宁市安居区建筑施工扬尘源项目减排清单
3.遂宁市安居区道路扬尘源项目减排清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