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1 | 遂安农(渔政)罚〔2025〕5号 | 唐某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唐某某 | 2025年4月3日17时左右,当事人唐某某在安居区江淮汽车厂附近琼江河违规垂钓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400元整(大写:肆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30日 |
2 | 遂安农(渔政)罚〔2025〕6号 | 陶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陶某 | 2025年6月22日22时左右,当事人陶某在安居区萝卜园水库下游琼江河违规垂钓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日 |
3 | 遂安农(渔政)罚〔2025〕7号 | 熊某涉嫌在禁渔期、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熊某 | 2025年6月22日23时左右,当事人熊某在安居区疾控中心旁琼江河违规垂钓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大写:贰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