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遂宁市******公司
2025年5月3日,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擅自转运、倾倒弃土;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5月 12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遂宁市******公司在遂宁市安居区**********建设项目中,车辆进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污染城市路面;《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已经办理,能提供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施工项目经理(徐*)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污染城市道路,确实是自己项目工地施工车辆进出时所导致,并承认了带泥上路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口的图片,证明了污染路面的事实。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了施工单位是遂宁*****公司,以及施工面积超出5000平方米。
证据四:提供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生产)。
2025年 6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项目中,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原则。
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主动承认问题,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无故意转移证据或伪造证据,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基准》第783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 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 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5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