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射*******有限公司
你单位2025年1-2月在安居区磨溪镇**************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3月 2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叫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W),2025年1-2月你公司负责运维管理的*******点位数量巨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主管部门提供的*******隐患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达1694处,其中重大隐患315处。
证据二:公司燃气设施检修员****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当事人平时知道其经营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均一直未处理,且在收到主管部门的第一次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证据三:施公司收费员****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了主管部门的第二次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证据四: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早已知晓其经营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但一直未整改及收到主管部门的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台账及图片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只进行了小部分整改,大量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证据六:现场检查勘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大量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未完成整改。
证据七:******人民政府近年来12345政府服务热线相关投诉统计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射*******有限公司因欠压供气造成辖区居民长期煮不熟饭,生活受到困扰,社会影响恶劣。
2025 年 5月 1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0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场镇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数量巨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在明知其经营的*****场镇燃气设施存在严重巨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且在主管部门先后2次作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整改消除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情节恶劣;因其管理、检查、维修、维护缺失,管线漏气严重,既有严重安全隐患也导致辖区3300余户燃气用户长期因欠压供气煮不熟饭,给辖区居民造成严重生活影响;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拖延、不配合调查、拒绝签收执法文书。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31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5 月 23 日
联 系 人 : 任员辉 陈多智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