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居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
现将《安居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安居区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绿色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遂民发〔2024〕1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减轻城乡居民办丧负担,加强殡葬管理,保护我区殡葬生态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遂宁市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安居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
(二)驻安居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四)我区各中专院校在读的全日制非安居籍学生;
(五)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
(六)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七)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
(八)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二、惠民殡葬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免除项目
1.遗体接运费(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存放期限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使用平板炉火化遗体);
4.骨灰寄存费(存放期限1年以内);
5.目的地搬移遗体费;
6.灵堂租用费(3天以内,小号灵堂);
7.遗物处理和卫生费。
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普通火化标准费、灵堂租用费或超出免除额度部分的由丧属支付。
(二)重点(救助)对象殡葬救助项目
1.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对下列重点(救助)对象,免费提供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坛)1个。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二级以上残疾人;
(5)计划生育失独的父母。
2.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免除1500元基本安葬费。
(三)节地生态葬奖(免)项目
1.在社会公共墓地选择骨灰塔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以发改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穴(格)位。
2.对遗体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骨灰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社会公共墓地应免费提供穴(格)位。
3.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的(均不留坟头),在免除墓穴费、安葬费、维护管理费(20年),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装具。
4.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部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免费向当地居民提供墓(格)位,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收取适当必要的管理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按殡仪馆(公墓)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实行免除,丧属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或者选择非上述所列的更高服务档次的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差价,由丧属自行承担;丧属聘请非合法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理;对丧属未选择的免费服务项目,不进行费用补差。
三、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办人(丧属)凭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公墓)提出申请,填写《安居区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减免(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需提供有效期内证件或主管部门证明;
(四)逝者为驻安居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外来从业、就学死亡人员,需提供与安居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和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逝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因重大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需提供公安或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选择绿色生态殡葬的需向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居区绿色生态殡葬奖励申请表》。
四、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遗属提出申请、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核发。
丧属在治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免除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免除,财政部门按季度与民政部门及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结算,所需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区财政将惠民殡葬纳入年初预算。每年11月,参照当年火化遗体数量,逐级向省、市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下年度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补助资金。省、市财政部门年度下拨资金有结余或不足的,在翌年下拨资金中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
财政、民政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发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奖励费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伪造、借用他人的证明材料骗取殡葬救助费用行为,凡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公墓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和绿色生态葬奖励工作。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惠民殡葬救助档案,以备查验。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六、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变更,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改。